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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陳妏瑄律師
◼醫師的告知義務
一、醫師於診療病人時,依「法」對病患負有告知義務:
(一)針對「一般性」醫療行為:
依醫師法第12條之1、醫療法第81條規定,醫師與醫療機構有資訊揭露義務,應告知病患或其親屬等關係人:
1.病情(診斷結果,含病情與病況告知);
2.治療方針(療法選擇);
3.處置;
4.用藥;
5.預後情形(能否完全痊癒或只能緩解痛苦) ;
6.可能之不良反應(如:死亡風險、疼痛多久;器官喪失或退化的影響;是否會對日常生活造成不便等情)。
(二)針對「侵入性」醫療行為:
依醫療法第63條、64條規定,應告知病患或其親屬等關係人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及有關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
二、此外,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補充,認為醫師應盡之說明義務,「至少」應包含:
(一)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
(二)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
(三)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
(四)治療之成功率(死亡率)。
(五)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等事項
三、另外,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93號判決,進一步說明:
(一)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包含各項檢查結果、檢查結果之涵意、是否需為追蹤檢查及後續之治療等。
(二)如病人於檢查報告產出前離院,醫療機構就檢查報告結果應進行追蹤,若檢查報告結果異常即應通報並通知病人回診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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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手術同意書就算「告知」了嗎?
關此,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便提到醫師的說明義務,需以「實質」說明為必要,若僅令病人或其家屬在印有說明事項之同意書上,冒然簽名,難認已盡說明義務。且如由護士交由病人閱覽後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名,而非醫師本人之說明,不生說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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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告知義務會怎麼樣?
一、刑事責任
醫師違反告知義務,倘如與病人死傷結果有因果關係,可能有刑法上過失傷害或致死之法律責任。而近期司法實務(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81號)也特別強調:醫師有無構成過失醫療行為,取決於醫療行為是否有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如:醫療常規、相關法令等),及其與結果間的相當因果關係,並非醫師疏於告知義務的履行,就必然與醫療過失畫上等號。
二、民事責任
司法實務針對醫師違反告知義務,如侵害病人之病患自主權,可能需負擔民事上侵權行為責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9號判決)、債務不履行契約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74號判決)。
三、行政責任
醫療法第103條及醫師法第29條均規定,醫師違反告知義務者,得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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