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l-filipe-ZMRMFULofus-unsplash

 成立理念
嵐川法律事務所,由蕭啓訓律師、陳彥仰律師、陳妏瑄律師、李亞璇律師、葉日謙律師等五位律師所組成的專業律師團隊。鑑於許多民眾在面對法律問題時,往往不知道該如何解決,或無從自龐大的網路資訊加以過濾、篩選,以致使自己的權利因而受損、喪失,因此,嵐川法律事務所期盼能在提供法律服務之餘,也能以較白話及淺顯易懂的方式,為文撰寫一些民眾日常生活中較常遇到的法律爭議,此外,嵐川法律事務所亦設有「法律小辭典」的單元,其目的同樣是希望民眾不論是在判決、新聞及文章上看到法律專有名詞時,均能理解其意,進而使法律這門知識可以真正地落實於生活中,而非築起一堵民眾難以親近的高牆。

嵐川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偵查程序的關鍵時刻:律師介入的重要性
 

嵐川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判決確定前竟可以強制執行—論假執行制度

 

嵐川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慰撫金:被害也要懂法律。
 

嵐川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假釋:自由要靠積分制?監獄版人生手遊。

撰文 / 陳彥仰律師
📌什麼是假釋?
「假釋」是指受刑人在服刑期滿之前,因表現良好而獲准提前出獄的機會。而假釋期間,剩下的刑期就當作「觀察期」,如果受刑人在「觀察期」都表現良好,沒有其他違規行為或者撤銷假釋的事由,則假釋期滿未被撤銷時,剩餘的刑期就視為已經執行完畢,受刑人就不用再回去監獄繼續服刑。
參考條文:
刑法第79條: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
📌假釋的門檻為何?
需在獄中表現良好,申請假釋時會考量受刑人的犯罪情節、在監表現狀況、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等事項來綜合判斷。實務運作上會參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累進處遇制度。
一、服刑滿一定期間:
至少需服刑滿6個月,且服刑滿一定期間:
(一)無期徒刑:已執行逾25年。
(二)有期徒刑:已執行二分之一。
(三)累犯:已執行三分之二。
二、非重罪「三振條款」者:
指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如殺人、強盜、擄人勒贖等)的「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刑執行完畢或執行期間獲赦免,但又於五年內再犯重罪(即第三度犯案),將不得假釋。
三、無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
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
📌假釋的撤銷事由
一、違反假釋條件:
例如: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到、限制出行範圍、保持工作、接受心理輔導、不得接觸被害人、或未按規定接受矯正教育或治療等。
二、假釋中故意犯罪
(一)、故意犯罪,而判處超過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應」撤銷假釋。
(二)、故意犯罪,而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撤銷假釋。
(三)、過失犯罪?或「拘役、罰金」?不符合法定要件,不會被撤銷假釋。
假釋如果被撤銷,可以在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如果復審失敗,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
.
·
.
#假釋 #假釋出獄 #刑事律師 #台中律師 #彰化律師 #法律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 #嵐川法律事務所 #陳妏瑄律師 #蕭啓訓律師 #李亞璇律師 #陳彥仰律師

嵐川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醫療爭議中調解程序的特色?

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 什麼是【醫療爭議】?
因醫療糾紛逐日變多,且其與一般的民事糾紛相比,所涉及的專業性更高,故基於保障醫病雙方權益、促進醫病和諧關係、改善醫療執業環境、確保病人安全、提升醫療品質,並建立妥速醫療爭議處理機制等目的,特於111年06月22日頒布【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下稱本法)。
於本法第3條第2款針對【醫療爭議】之定義為:指病人方之當事人認為醫療不良結果應由醫事人員、醫事機構負責所生之爭議。所以舉凡與醫療行為所致之不良結果均有本法的適用。
/
📌 醫療爭議為強制調解事件
依本法第15條及第16條的規定,不論當事人是希望透過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處理,依法均應先行強制調解,且若檢察官已開始偵查或法院已開始審理,於調解期間應停止偵查、審判,此規定的目的不外乎就是希望妥速處理醫療爭議,或避免有裁判歧異的情況。
又為促進調解過程雙方能理性且有效溝通,於本法第23條另規定:當事人所為遺憾、道歉、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本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
/
📌 醫療爭議評析是什麼?
依本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調解時得邀請醫學、法律、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陳述意見。但因醫療爭議的高度專業性,有時可能需有其他更多專業意見才能判斷,故調解委員於調解過程中,亦得先將爭點送交指定之醫療機構申請醫療爭議評析(通常以5個爭點為限),待評析報告回函後再續行調解程序。
·
·
·
#醫療爭議 #醫療評析 #台中律師 #彰化律師 #嵐川法律事務所 #李亞璇律師 #蕭啓訓律師 #陳彥仰律師 #陳妏瑄律師

嵐川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家庭主婦(夫)應該知道的事-自由處分金

撰文 /李亞璇律師
📌 什麼是自由處分金?
(一) 簡單來說類似家庭主婦(夫)之薪水。
(二) 基於婚姻之共同協力,夫妻之一方從事家事勞動或對他方配偶之營業或職業予以協助時,為了保障其經濟獨立及人格尊嚴,得向他方配偶請求定期給與相當數額之金錢,供其處分。
/
📌 何時可以主張自由處分金?
自由處分金之多寡要由夫妻協商定之。如果協議後,他方未給付時,可向法院訴請給付自由處分金之程序。
⚠️注意:如果夫妻沒有協議,則不能向法院請求酌定自由處分金,所以定要白紙黑字寫清楚,所以婚前協議相當重要!
👉🏻【參照民法第1018-1條規定】
/
📌 自由處分金與家庭生活費用
家庭生活費係維持圓滿婚姻共同生活基本需求之一,指的是一切家計之需要,並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與家事勞動等情形分擔之;故與自由處分金不同,為避免二者混淆,應將家庭生活費與自由處分金分開約定,以免爭議。
/
📌自由處分金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自由處分金是為有償取得,係基於從事家事勞動協力之及結果,係為保障家庭主婦(夫)之人格尊嚴,夫妻間並非勞雇關係,故在定性上非屬婚後之收入,亦非屬無償取得,故在定性上係屬剩餘財產之提前給付,故將來從事家事勞動一方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則應自由處分金加入他方之婚後財產,並在計算雙方剩餘財產分配差額時,再自差額中將自由處分金數額扣除。
.
.
.
#自由處分金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家庭糾紛 #婚前協議 #家事事件法 #民法 #台中律師 #彰化律師 #嵐川法律事務所 #法律諮詢服務 #李亞璇律師 #蕭啓訓律師 #陳妏瑄律師 #陳彥仰律師

嵐川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殺人未遂、重傷未遂、傷害罪一次懂

撰文 / 陳妏瑄律師
社會暴力事件層出不窮,而在刑事案件中,「殺人未遂」、「重傷未遂」與「傷害罪」看似只是一線之隔,實際上卻可能影響刑度從幾個月到死刑、無期徒刑。而本文目的在於讓您快速搞懂三者的法律定義與司法實務上的區別,一次釐清「主觀故意 × 客觀結果」的判斷重點。
📌法條依據與定義
一、殺人未遂(刑法第271條第2項)
所稱「殺人未遂」指行為人基於殺人故意,並已著手實施殺人行為,但最終未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形,包含:
1、殺人行為未完成而無人死亡 (如開槍未中);
2、殺人行為已完成但無人死亡(如傷勢被即時治療救回);
3、殺人行為已完成,也發生有人死亡結果,但兩者無因果關係(如:A讓B服下足以致死的毒藥,但B毒發前遭C射殺,則A亦屬殺人未遂) 。
【參考法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二、重傷未遂(刑法第278條第3項)
有關「重傷」規定於刑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所稱「重傷未遂」指行為人主觀上出於重傷故意,客觀上未造成被害人重傷結果。如:A用硫酸朝B臉部潑灑,因B及時逃避,僅有胸部灼傷,雙眼未失明,則A亦可能構成重傷未遂。
【參考法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三、傷害既遂(刑法第277條第1項)
所稱「傷害既遂」指凡行為人之行為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受有傷害結果,即構成。如:A揍B一拳,致B腿部瘀青。
【參考法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司法實務:關鍵在「犯意」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3179號判決:
「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應以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以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著手於刺殺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殺人未遂;倘無使人喪失生命之故意,僅在使其身體、健康受到傷害,則為傷害罪,二罪皆發生傷害之結果,祗其主觀犯意及身體傷害程度不同而已。」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309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判決:
「刑法上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傷害罪之區別,端在行為人犯罪之故意為如何,即行為人於下手加害時,究係出於使人死亡、重傷或傷害之明知或預見,並有意使之發生為斷,至被害人受傷部位與多寡、傷勢輕重程度如何、是否為致命部位及行為人所用之兇器,雖可藉為認定犯意究屬如何之心,但僅足供為認定之重要參考資料,尚不能據為區別殺人未遂、重傷未遂與傷害之絕對、唯一之標準,猶須斟酌當時客觀環境、行為人下手之經過及其他具體情形加以判斷。」
從而,行為人是否成立傷害罪(重傷未遂、傷害)或殺人未遂罪,取決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蓄意戕害他人性命、使他人受重傷或傷害他人。此外,因行為人主觀意圖在個案上,通常難以判斷,故實務上經常從行為人所持的兇器種類、攻擊部位、行為時的態度,是否表現出殺人犯意的外顯行為,並審酌行為人與被害人平日的關係、衝突起因、行為當時所受的刺激是否足以引起殺人動機、行為時現場的時空背景、下手力道的輕重、雙方武力優劣、行為手段是猝然致被害人難以防備、被害人受傷的部位、傷勢輕重及攻擊後之後續動作等作為判斷因素。
舉例而言,A徒手抓B,致B手臂擦挫傷,則通常會被認為涉犯傷害罪;反之,若A持瑞士刀往B頸部揮砍,致B頸動脈大量失血,則通常會被認為涉犯殺人罪,可能是殺人未遂。
.
.
.
#重傷未遂 #殺人未遂 #傷害 #刑事律師 #彰化律師 #台中律師 #北屯律師 #嵐川法律事務所 #法律諮詢 #李亞璇律師 #蕭啓訓律師 #陳彥仰律師 #陳妏瑄律師

嵐川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交保金:你不可不知道的事。

撰文 / 陳彥仰律師
📌什麼是交保?
即「具保」,是一種羈押的替代手段,是指法院為了確保被告能夠配合司法調查,而要求提供保證金的措施。法院通常為了避免被告逃亡或串證,衡量被告資歷與犯罪情節,先命被告先提出相當額度的保證金,藉此來擔保被告履行,假設被告仍然逃亡或接觸證人串證,則此保證金將會被法院沒收,白話來說就是違約金的概念。
/
📌 交保的金額與方式?
保證金的額度是由法官根據犯罪情節與被告的資力綜合考量,其中包含被告的犯後態度、犯罪性質、社會危險性、被告逃亡的可能等等,並沒有一定的標準。而保證金的給付方式除了現金以外,還可以用台支、金融卡、匯款等相當多元方式,但是保證金是為了擔保被告履行出庭的義務,必須先提出足額的金錢,所以無法用分期或用信用卡預支的方式給付。
/
📌 保證金何時領回?
一、刑事保證金主要的目的在於確保被告到案執行,所以應區分如下:
(一)、偵查及審理中,撤銷羈押或再執行羈押時,因為羈押原因已不存在,或者被告已繼續執行羈押,即無擔保金的必要,即應發還保證金。
(二)、偵查終結或審理終結時,
1.受不起訴處分及免刑、免訴、不受理、無罪、緩刑判決確定時,因為法律不予處罰,亦無保證金擔保後續執行的問題。
2.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則須待受刑人入監執行或經執行完畢後,始可發還。
二、另外為了便民,如果繳納保證金是被告本人繳納,可直接向地檢署申請,將保證金轉換為易科罰金。(如果是第三人繳納,需第三人到案製作筆錄表示同意)
三、最後,保證金取回時需要具保人當初交保時的保證金收據,且只有具保人能將保證金取回,是認具保人而非被告,所以高額保證金切勿隨意交由他人具保。而保證金收據請妥善保管,如果遺失只能透過刑事保證金收據遺失作廢切結書的方式,向地檢署重新申辦。
.
.
.
#交保 #保證金 #具保 #刑事律師 #彰化律師 #台中律師事務所 #台中律師 #嵐川法律事務所 #法律諮詢服務 #李亞璇律師 #蕭啓訓律師 #陳彥仰律師 #陳妏瑄律師

嵐川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私用公務車會有刑責嗎?

 

嵐川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撰文 /李亞璇律師
📌 「警示帳戶」與「衍生管制帳戶」
常見情況係民眾之帳戶恐涉犯刑事詐欺或洗錢防制法時,銀行接獲司法機關通知後進而限制民眾對帳戶之使用權。
1、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2、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並遭各家銀行列管。
/
📌 「涉犯刑事犯罪」情形申請解除:
如涉犯刑事案件,尚待全部案件經裁判確定(指案件經法院或檢察署判決、裁定及處分後,已窮盡一切救濟程序,而生確定效力)後,向承辦警察局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1.不起訴處分
2.緩起訴,如有附負擔或指令則需履行完畢
3.無罪判決
4.有罪判決,亦需執行完畢(例如:入獄執行完畢、繳納易課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
5.緩刑,如有附條件及指令亦需履行完畢。
6.少年之保護處分,亦需執行完畢。
/
📌 「其他情形」申請解除:
1.民眾遭冒名申辦開戶
2.民眾因存款帳戶遭盜用
3.民眾遭誤設警示案件
4.民眾(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遭設警示,或帳戶未交付予他人而遭利用。
➡️屬交易糾紛情形:
經調查研判該帳戶無繼續遭利用於詐欺犯罪之虞,並記明警詢筆錄後,得依本申請書解除警示;如釐清有實際困難,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和解書、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或出貨證明等佐證資料,即可申請解除,毋庸等至案件確定。
/
📌 帳戶曾被列警示,對於日後開戶或信用是否會有影響嗎?
一、聯徵中心註記
(一)警示帳戶
1. 揭露期限自通報日起至解除日止,最長揭露2年。但若經原通報機關延長者,則最長自通報日起揭露3年。
2. 警示帳戶解除後,若司法機關認定為無罪的案件,自解除日起即不再揭露。若司法機關認定為有罪的案件,自解除日起揭露1年,但最長不超過自通報日起2年。
(二)衍生管制帳戶:
金融機關知有客戶其他帳戶遭列警示,而對自己客戶之存款帳戶進行管制,因此聯徵中心的個人信用報告中無此資訊,但銀行內部仍有紀錄。
二、如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限制開戶與交易:
(一)銀行得拒絕開戶。
(二)交易額度有上限。
(三)禁止使用網路銀行。
👉🏻[參考條文]: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6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
.
.
#人頭帳戶 #警示帳戶 #衍生性管制帳戶 #洗錢防制法 #詐欺罪 #解除警示帳戶 #刑法 #民法 #台中律師 #彰化律師 #嵐川法律事務所 #法律諮詢 #李亞璇律師 #蕭啓訓律師 #陳妏瑄律師 #陳彥仰律師

嵐川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販售仿冒品?小心吃上官司!

 

嵐川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Blog Stats
⚠️

成人內容提醒

本部落格內容僅限年滿十八歲者瀏覽。
若您未滿十八歲,請立即離開。

已滿十八歲者,亦請勿將內容提供給未成年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