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陳彥仰律師

📌什麼情形會被限制出境、出海?

為了確保刑事偵查、審判、執行程序能夠順利進行,在被告犯嫌重大,涉及最重本刑處拘役或專科罰金以外之案件,而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檢察官或法官得以書面限制出境、出海。

1、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2、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3、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參考條文:刑事訴訟法第9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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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限制出境、出海多久?

一、 原則:第一次限制出境、出海不得超過8個月。

二、 例外:可以延長

(一)、 偵查中
如果有繼續限制的必要,必須在期滿的20日之前,提出書面,敘明具體理由,聲請法院裁定延長;最多只能延長2次,第1次不可以超過4個月,第2次不可以超過2個月。

(二)、 審判中
沒有次數限制,但根據刑度有最長年限的限制:
1. 輕罪: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
2. 重罪: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

【參考條文:刑事訴訟法第9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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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出海的撤銷與救濟

一、 原則限制出境、出海要等待期間屆滿才能解除,但有下列之一情形時,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1、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2、無罪;3、免訴、免刑;4、緩刑;5、罰金、易以訓誡;6、不受理判決。

二、 另外在限制出境、出海期間,被告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對檢察官的處分向法院聲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被告也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對於法院的限制出境、出海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兩者聲請時,均須向救濟法院說明無逃亡及串證之疑慮,或向法院說明有急迫出境的理由,例如:醫療、商務工作、家庭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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