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 04 週四 202513:57
偵查程序的關鍵時刻:律師介入的重要性
- 11月 11 週二 202513:39
假釋:自由要靠積分制?監獄版人生手遊。

撰文 / 陳彥仰律師
📌什麼是假釋?
「假釋」是指受刑人在服刑期滿之前,因表現良好而獲准提前出獄的機會。而假釋期間,剩下的刑期就當作「觀察期」,如果受刑人在「觀察期」都表現良好,沒有其他違規行為或者撤銷假釋的事由,則假釋期滿未被撤銷時,剩餘的刑期就視為已經執行完畢,受刑人就不用再回去監獄繼續服刑。
參考條文:
刑法第79條: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
📌假釋的門檻為何?
需在獄中表現良好,申請假釋時會考量受刑人的犯罪情節、在監表現狀況、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等事項來綜合判斷。實務運作上會參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累進處遇制度。
一、服刑滿一定期間:
至少需服刑滿6個月,且服刑滿一定期間:
(一)無期徒刑:已執行逾25年。
(二)有期徒刑:已執行二分之一。
(三)累犯:已執行三分之二。
二、非重罪「三振條款」者:
指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如殺人、強盜、擄人勒贖等)的「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刑執行完畢或執行期間獲赦免,但又於五年內再犯重罪(即第三度犯案),將不得假釋。
三、無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
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
📌假釋的撤銷事由
一、違反假釋條件:
例如: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到、限制出行範圍、保持工作、接受心理輔導、不得接觸被害人、或未按規定接受矯正教育或治療等。
二、假釋中故意犯罪
(一)、故意犯罪,而判處超過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應」撤銷假釋。
(二)、故意犯罪,而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撤銷假釋。
(三)、過失犯罪?或「拘役、罰金」?不符合法定要件,不會被撤銷假釋。
假釋如果被撤銷,可以在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如果復審失敗,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
.
·
.
#假釋 #假釋出獄 #刑事律師 #台中律師 #彰化律師 #法律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 #嵐川法律事務所 #陳妏瑄律師 #蕭啓訓律師 #李亞璇律師 #陳彥仰律師
- 11月 11 週二 202513:34
殺人未遂、重傷未遂、傷害罪一次懂

撰文 / 陳妏瑄律師
社會暴力事件層出不窮,而在刑事案件中,「殺人未遂」、「重傷未遂」與「傷害罪」看似只是一線之隔,實際上卻可能影響刑度從幾個月到死刑、無期徒刑。而本文目的在於讓您快速搞懂三者的法律定義與司法實務上的區別,一次釐清「主觀故意 × 客觀結果」的判斷重點。
📌法條依據與定義
一、殺人未遂(刑法第271條第2項)
所稱「殺人未遂」指行為人基於殺人故意,並已著手實施殺人行為,但最終未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形,包含:
1、殺人行為未完成而無人死亡 (如開槍未中);
2、殺人行為已完成但無人死亡(如傷勢被即時治療救回);
3、殺人行為已完成,也發生有人死亡結果,但兩者無因果關係(如:A讓B服下足以致死的毒藥,但B毒發前遭C射殺,則A亦屬殺人未遂) 。
【參考法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二、重傷未遂(刑法第278條第3項)
有關「重傷」規定於刑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所稱「重傷未遂」指行為人主觀上出於重傷故意,客觀上未造成被害人重傷結果。如:A用硫酸朝B臉部潑灑,因B及時逃避,僅有胸部灼傷,雙眼未失明,則A亦可能構成重傷未遂。
【參考法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三、傷害既遂(刑法第277條第1項)
所稱「傷害既遂」指凡行為人之行為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受有傷害結果,即構成。如:A揍B一拳,致B腿部瘀青。
【參考法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司法實務:關鍵在「犯意」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3179號判決:
「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應以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以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著手於刺殺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殺人未遂;倘無使人喪失生命之故意,僅在使其身體、健康受到傷害,則為傷害罪,二罪皆發生傷害之結果,祗其主觀犯意及身體傷害程度不同而已。」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309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判決:
「刑法上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傷害罪之區別,端在行為人犯罪之故意為如何,即行為人於下手加害時,究係出於使人死亡、重傷或傷害之明知或預見,並有意使之發生為斷,至被害人受傷部位與多寡、傷勢輕重程度如何、是否為致命部位及行為人所用之兇器,雖可藉為認定犯意究屬如何之心,但僅足供為認定之重要參考資料,尚不能據為區別殺人未遂、重傷未遂與傷害之絕對、唯一之標準,猶須斟酌當時客觀環境、行為人下手之經過及其他具體情形加以判斷。」
從而,行為人是否成立傷害罪(重傷未遂、傷害)或殺人未遂罪,取決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蓄意戕害他人性命、使他人受重傷或傷害他人。此外,因行為人主觀意圖在個案上,通常難以判斷,故實務上經常從行為人所持的兇器種類、攻擊部位、行為時的態度,是否表現出殺人犯意的外顯行為,並審酌行為人與被害人平日的關係、衝突起因、行為當時所受的刺激是否足以引起殺人動機、行為時現場的時空背景、下手力道的輕重、雙方武力優劣、行為手段是猝然致被害人難以防備、被害人受傷的部位、傷勢輕重及攻擊後之後續動作等作為判斷因素。
舉例而言,A徒手抓B,致B手臂擦挫傷,則通常會被認為涉犯傷害罪;反之,若A持瑞士刀往B頸部揮砍,致B頸動脈大量失血,則通常會被認為涉犯殺人罪,可能是殺人未遂。
.
.
.
#重傷未遂 #殺人未遂 #傷害 #刑事律師 #彰化律師 #台中律師 #北屯律師 #嵐川法律事務所 #法律諮詢 #李亞璇律師 #蕭啓訓律師 #陳彥仰律師 #陳妏瑄律師
- 11月 11 週二 202513:32
交保金:你不可不知道的事。

撰文 / 陳彥仰律師
📌什麼是交保?
即「具保」,是一種羈押的替代手段,是指法院為了確保被告能夠配合司法調查,而要求提供保證金的措施。法院通常為了避免被告逃亡或串證,衡量被告資歷與犯罪情節,先命被告先提出相當額度的保證金,藉此來擔保被告履行,假設被告仍然逃亡或接觸證人串證,則此保證金將會被法院沒收,白話來說就是違約金的概念。
/
📌 交保的金額與方式?
保證金的額度是由法官根據犯罪情節與被告的資力綜合考量,其中包含被告的犯後態度、犯罪性質、社會危險性、被告逃亡的可能等等,並沒有一定的標準。而保證金的給付方式除了現金以外,還可以用台支、金融卡、匯款等相當多元方式,但是保證金是為了擔保被告履行出庭的義務,必須先提出足額的金錢,所以無法用分期或用信用卡預支的方式給付。
/
📌 保證金何時領回?
一、刑事保證金主要的目的在於確保被告到案執行,所以應區分如下:
(一)、偵查及審理中,撤銷羈押或再執行羈押時,因為羈押原因已不存在,或者被告已繼續執行羈押,即無擔保金的必要,即應發還保證金。
(二)、偵查終結或審理終結時,
1.受不起訴處分及免刑、免訴、不受理、無罪、緩刑判決確定時,因為法律不予處罰,亦無保證金擔保後續執行的問題。
2.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則須待受刑人入監執行或經執行完畢後,始可發還。
二、另外為了便民,如果繳納保證金是被告本人繳納,可直接向地檢署申請,將保證金轉換為易科罰金。(如果是第三人繳納,需第三人到案製作筆錄表示同意)
三、最後,保證金取回時需要具保人當初交保時的保證金收據,且只有具保人能將保證金取回,是認具保人而非被告,所以高額保證金切勿隨意交由他人具保。而保證金收據請妥善保管,如果遺失只能透過刑事保證金收據遺失作廢切結書的方式,向地檢署重新申辦。
.
.
.
#交保 #保證金 #具保 #刑事律師 #彰化律師 #台中律師事務所 #台中律師 #嵐川法律事務所 #法律諮詢服務 #李亞璇律師 #蕭啓訓律師 #陳彥仰律師 #陳妏瑄律師
- 11月 11 週二 202513:31
私用公務車會有刑責嗎?
- 8月 26 週二 202512:49
幫助詐欺的答辯技巧!
- 8月 26 週二 202511:55
判六個月以下徒刑,法院竟未宣告易科罰金?
- 8月 26 週二 202511:50
別讓關鍵證據悄悄消失:您該知道的證據保全。
- 8月 26 週二 202511:46
偷窺他人洗澡-竟不構成刑事犯罪!
- 7月 09 週三 202514:19
社會勞動被撤銷後怎麼辦?別慌,還有救!

撰文 / 陳妏瑄 律師
社會勞動服務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中,針對輕罪或特定犯罪行為人所提供的一項替代性刑罰措施。透過參與如環境清潔、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社區巡守、農林漁牧勞動、文書處理、交通安全等無償、符合公共利益的勞動服務,讓行為人有機會反省悔過、回歸社會,同時減輕監獄負擔。
然而,在執行過程中,如行為人未能妥善履行義務,檢察官得撤銷其社會勞動處分,甚至可能要入監服刑。此時,不僅攸關當事人未來的刑事執行,也涉及是否有適當的救濟方式。本文將釐清常見撤銷情形及可採行的救濟程序。
/
📌 何種情形會被「撤銷社會勞動服務」?
依據《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規定,常見被撤銷的理由包含:
一、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者:
常見具體化事由如下,且通常會載明於「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結書」:
(一)經觀護人或勞動執行機構依法通知報到三次以上未到者。
(二)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有遲到早退情形視同當次未履行,經累計達三次以上。
(三)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拒絕所分配之工作,或因怠惰未完成所指定之工作,經累計達三次以上。
(四)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滿身酒味到場予以勸導仍重蹈覆轍,或因其他不當行為影響工作進行或勞動機構之管理,經累計達三次以上。
(五)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對勞動機構、執行人員或其他勞動者,有言語侮辱、騷擾挑釁或肢體暴力之行為。
(六)經指定到場履行勞動者,經查有冒名頂替或竄改勞動時數情事無訛。
(七)明示不願履行勞動。
二、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
三、其他特殊情形:如因身心健康明顯無法執行、死亡等特殊原因,經審查認定後也可能撤銷。
/
📌社會勞動遭撤銷後,有救嗎?
有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認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同法第486條亦規定:「法院應就異議聲明裁定之。」
也就是說,若行為人認為執行檢察官的撤銷處分不當,無論是事實認定錯誤或程序有瑕疵,均可由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原裁判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由法院審理裁定。
/
📌法院通常如何判斷?
當行為人對撤銷處分不服,向法院聲明異議時,若法院審查後發現下列情形,執行檢察官的原處分有可能被撤銷:
一、是否有正當理由未履行勞動:
若能提出具體且合理的證明,例如罹患重大疾病、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如重大天災、突發事故等),證明未履行社會勞動並非主觀怠惰或惡意。
二、執行機關是否存在程序瑕疵或事實認定錯誤:
例如:未依規定通知當事人、誤認遲到次數、或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等。
社會勞動是對行為人自新改過的一種信任與機會,若不慎遭撤銷,建議盡速與律師聯繫,整理相關證明文件,審慎評估是否聲明異議,以保障自身權益。
·
·
·
#社會勞動服務 #聲明異議 #台中律師 #彰化律師 #法律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 #嵐川法律事務所 #蕭啓訓律師 #陳彥仰律師 #陳妏瑄律師 #李亞璇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