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 24 週一 202515:45
判決確定前竟可以強制執行—論假執行制度
- 11月 11 週二 202513:37
醫療爭議中調解程序的特色?

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 什麼是【醫療爭議】?
因醫療糾紛逐日變多,且其與一般的民事糾紛相比,所涉及的專業性更高,故基於保障醫病雙方權益、促進醫病和諧關係、改善醫療執業環境、確保病人安全、提升醫療品質,並建立妥速醫療爭議處理機制等目的,特於111年06月22日頒布【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下稱本法)。
於本法第3條第2款針對【醫療爭議】之定義為:指病人方之當事人認為醫療不良結果應由醫事人員、醫事機構負責所生之爭議。所以舉凡與醫療行為所致之不良結果均有本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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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爭議為強制調解事件
依本法第15條及第16條的規定,不論當事人是希望透過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處理,依法均應先行強制調解,且若檢察官已開始偵查或法院已開始審理,於調解期間應停止偵查、審判,此規定的目的不外乎就是希望妥速處理醫療爭議,或避免有裁判歧異的情況。
又為促進調解過程雙方能理性且有效溝通,於本法第23條另規定:當事人所為遺憾、道歉、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本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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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爭議評析是什麼?
依本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調解時得邀請醫學、法律、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陳述意見。但因醫療爭議的高度專業性,有時可能需有其他更多專業意見才能判斷,故調解委員於調解過程中,亦得先將爭點送交指定之醫療機構申請醫療爭議評析(通常以5個爭點為限),待評析報告回函後再續行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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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 11 週二 202513:35
家庭主婦(夫)應該知道的事-自由處分金

撰文 /李亞璇律師
📌 什麼是自由處分金?
(一) 簡單來說類似家庭主婦(夫)之薪水。
(二) 基於婚姻之共同協力,夫妻之一方從事家事勞動或對他方配偶之營業或職業予以協助時,為了保障其經濟獨立及人格尊嚴,得向他方配偶請求定期給與相當數額之金錢,供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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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時可以主張自由處分金?
自由處分金之多寡要由夫妻協商定之。如果協議後,他方未給付時,可向法院訴請給付自由處分金之程序。
⚠️注意:如果夫妻沒有協議,則不能向法院請求酌定自由處分金,所以定要白紙黑字寫清楚,所以婚前協議相當重要!
👉🏻【參照民法第1018-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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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處分金與家庭生活費用
家庭生活費係維持圓滿婚姻共同生活基本需求之一,指的是一切家計之需要,並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與家事勞動等情形分擔之;故與自由處分金不同,為避免二者混淆,應將家庭生活費與自由處分金分開約定,以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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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處分金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自由處分金是為有償取得,係基於從事家事勞動協力之及結果,係為保障家庭主婦(夫)之人格尊嚴,夫妻間並非勞雇關係,故在定性上非屬婚後之收入,亦非屬無償取得,故在定性上係屬剩餘財產之提前給付,故將來從事家事勞動一方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則應自由處分金加入他方之婚後財產,並在計算雙方剩餘財產分配差額時,再自差額中將自由處分金數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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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 11 週二 202513:30
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撰文 /李亞璇律師
📌 「警示帳戶」與「衍生管制帳戶」
常見情況係民眾之帳戶恐涉犯刑事詐欺或洗錢防制法時,銀行接獲司法機關通知後進而限制民眾對帳戶之使用權。
1、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2、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並遭各家銀行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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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犯刑事犯罪」情形申請解除:
如涉犯刑事案件,尚待全部案件經裁判確定(指案件經法院或檢察署判決、裁定及處分後,已窮盡一切救濟程序,而生確定效力)後,向承辦警察局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1.不起訴處分
2.緩起訴,如有附負擔或指令則需履行完畢
3.無罪判決
4.有罪判決,亦需執行完畢(例如:入獄執行完畢、繳納易課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
5.緩刑,如有附條件及指令亦需履行完畢。
6.少年之保護處分,亦需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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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情形」申請解除:
1.民眾遭冒名申辦開戶
2.民眾因存款帳戶遭盜用
3.民眾遭誤設警示案件
4.民眾(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遭設警示,或帳戶未交付予他人而遭利用。
➡️屬交易糾紛情形:
經調查研判該帳戶無繼續遭利用於詐欺犯罪之虞,並記明警詢筆錄後,得依本申請書解除警示;如釐清有實際困難,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和解書、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或出貨證明等佐證資料,即可申請解除,毋庸等至案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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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帳戶曾被列警示,對於日後開戶或信用是否會有影響嗎?
一、聯徵中心註記
(一)警示帳戶
1. 揭露期限自通報日起至解除日止,最長揭露2年。但若經原通報機關延長者,則最長自通報日起揭露3年。
2. 警示帳戶解除後,若司法機關認定為無罪的案件,自解除日起即不再揭露。若司法機關認定為有罪的案件,自解除日起揭露1年,但最長不超過自通報日起2年。
(二)衍生管制帳戶:
金融機關知有客戶其他帳戶遭列警示,而對自己客戶之存款帳戶進行管制,因此聯徵中心的個人信用報告中無此資訊,但銀行內部仍有紀錄。
二、如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限制開戶與交易:
(一)銀行得拒絕開戶。
(二)交易額度有上限。
(三)禁止使用網路銀行。
👉🏻[參考條文]: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6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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