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李亞璇律師
📌什麼狀況下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1、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須符合行使公權力、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違法、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3、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因此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為其構成要件,非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
/
📌請求國賠前,應先行何種程序?
1、依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2、賠償義務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
(1)、拒絕賠償。
(2)、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
(3)、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
3、請求權人始能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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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時效為何?
1、自知有損害時起,二年間行使。
2、自損害發生時起,五年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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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主張何種損害賠償?
1、國家損害賠償,原則適用民法規定。
2、支出之必要費用或實際受損之金額。
3、精神慰撫金:體傷或特定親屬喪失生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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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陳妏瑄律師
在台灣社會中,「姓氏」長期被視為家族血脈的連結。不過,隨著離婚率高漲與單親家庭普及的現狀下,姓氏往往成為離婚父母間爭執的焦點。許多單親媽媽或爸爸在獨自撫養孩子多年後,希望能讓小孩跟著自己姓,卻往往卡在「對方不肯簽字」這關。
事實上,改姓並不一定要對方同意,法律賦予了法院最終的決定權,而究竟什麼情況可以聲請?法院如何判斷?本文將讓您一窺究竟。
📌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的方法:
根據《民法》第 1059 條規定,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的方式有幾種:
(一)出生登記時:若父母約定不成,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二)出生登記後到成年前:父母雙方達成書面約定,即可變更;
(三)成年後:法律賦予小孩個人自主權,可「自行」決定變更姓氏。
然而,實務上最常見的困境是「父母離婚後,一方想改但另一方不同意」。針對此種僵局,法律在第
1059 條第 5
項特別設置了透過「法院裁定」的方式。只要符合「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或「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等情形,他方或子女本人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
/
📌法院判準:「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當這類案件進到法院,法官唯一的考量就是:「怎樣做,對小孩的未來最好?」。
我國司法實務認為,姓氏雖具有家族制度的表徵功能,但本質上屬於「姓名權」,是憲法保障人格權的核心部分,具有社會人格的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性。法官在裁量時,並非單純比較父母誰出的錢多或資源優渥,而是必須實現憲法保障子女人格權益的價值,綜合審酌「家庭狀況」、「親權行使」及「子女人格成長」等整體情狀。
舉例而言,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 年度家親聲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中,法院判斷是否同意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重要因素,包含:
(一)情感依附: 小孩長期由生母照料,雙方情感連結深厚。
(二)身分認同: 生父已過世,小孩對父姓難以產生認同,若維持父姓反而會與實際生活現況脫節,造成認同混淆。
(三)家庭和諧: 改為母姓能讓孩子對實際照顧的家庭更有歸屬感,避免因姓氏不同產生隔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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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陳彥仰律師
即使已經透過法院判決、調解筆錄、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取得對債務人的執行名義,債務人卻往往無法不願主動履行甚至脫產等,今天就來聊聊以下比較常見的保全債務方法吧。以下,分別有假扣押、假處份、撤銷詐害債權等三種方式,假扣押、假處分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聲請,而撤銷詐害債權是在債務人脫產後的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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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
假扣押是法律上的一種「暫時性」的保全處分,是針對「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案件。聲權人要向法院「釋明」,即提出理由與證據,證明債務人有脫產的風險,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一旦獲准,法院會針對債務人的現金、存款、不動產、汽機車、股票等財產做出暫時凍結處分。
另外,聲請假扣押會造成債務人的財產凍結,對債務人的影響也很大,為了避免債權人濫用,造成債務人無辜損害,法院通常會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金,金額約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
※相關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807號裁定
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故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倘已釋明,僅係釋明不足,法院仍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又稱釋明者,僅係法院就某項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此與證明須就當事人所提證據資料,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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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
假處分是指債權人為確保針對「金錢請求以外的」權利,後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能順利進行,在本案判決確定甚至起訴前,保全債權人權利所採取的臨時性措施。需審查是否有:(1)請求標的現狀變更的危險性,或者(2)日後不能或難以強制執行。
【舉例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房子有請求權,為了防止債務人變賣(脫產)房子,可以在起訴前先聲請假處分,暫時禁止債務人將不動產為移轉給其他人,避免日後取得勝訴判決後,房子已被變賣的情形發生。
【舉例2】:如果爭議標的是一批具有保存期限的漁獲,時間拖延可能導致漁獲腐爛,而無法交付。
※相關條文※
民事訴訟法532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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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詐害債權
一、 為防止債務人惡意脫產,導致債權人求償無門,民法第244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撤銷債務人惡意移轉財產的行為,讓財產回歸到債務人名下,使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受償。
(一)、 如果是無償行為,債權人可以直接聲請撤銷。
(二)、 如果是有償行為,須舉證債務人移轉時,受益人明知該行為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為限,方可撤銷。
二、 債務人有脫產的行為,債權人需在「知悉」詐害行為時一年內行使,且最長不得超過十年,有時效的限制,逾期喪失撤銷權。
※相關條文※
民法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5條: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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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李亞璇律師
📌 什麼是保護安置?
兒少遇有下開情事之一,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
1、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2、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3、遭到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時。
4、兒少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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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樣態與程序
1、緊急安置:如兒少疏於照顧或遭虐待等之急迫情形,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
2、繼續安置:如緊急安置不足以保護兒少者,主管機關應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
3、延長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聲請延長不限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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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遭法院裁定安置,何人可以主張救濟?
1、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2、但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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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安置可以長達多久?
於年滿十八歲,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者,得繼續安置至年滿二十歲;其已就讀大專校院者,得安置至畢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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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陳妏瑄律師
📌什麼情形下,送人的東西可以反悔不給?
贈與契約成立後,如果贈與人的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法律允許贈與人在滿足特定條件下,拒絕履行贈與義務(即拒絕交付贈與物)。根據民法第418條,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影響生計: 因履行贈與,導致贈與人的生計受到重大影響。
2.妨礙扶養義務: 因履行贈與,導致贈與人無法履行其對家屬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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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窮困抗辯權」有什麼限制?
贈與人雖然有權反悔,但這項抗辯權的行使有「時效」與「狀態」的嚴格限制:
一、 必須在「標的物交付前」行使: 如果贈與的財物已經移轉、交付給受贈人,贈與人就不能再主張窮困抗辯要求返還。
二、 必須「仍保有該贈與物」: 行使此權利時,贈與人主觀與客觀上應仍持有該物。若物已滅失或已處分,則無本條之適用。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4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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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贈與物已經「交付」了怎麼辦?
一、原則:不可撤回。
一旦完成交付(例如:錢已匯入、車已過戶並交付、不動產已辦妥登記),贈與人即失去民法第418條的抗辯權。法律認此時贈與關係已確定,為了保護受贈人的權益及社會交易安全,不准許贈與人再以「生活困難」為由要回財產。
二、救濟與例外情形:
若贈與物已交付,除非受贈人有「忘恩負義」之行為(如: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行為,或不履行扶養義務,詳見民法第412、416條),贈與人才有機會撤銷贈與,否則單純因「經濟狀況顯有變更」而欲救濟,僅限於「交付前」行使抗辯,恐無力回天。
【參考實務見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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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前竟可以強制執行—論假執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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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中調解程序的特色?

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 什麼是【醫療爭議】?
因醫療糾紛逐日變多,且其與一般的民事糾紛相比,所涉及的專業性更高,故基於保障醫病雙方權益、促進醫病和諧關係、改善醫療執業環境、確保病人安全、提升醫療品質,並建立妥速醫療爭議處理機制等目的,特於111年06月22日頒布【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下稱本法)。
於本法第3條第2款針對【醫療爭議】之定義為:指病人方之當事人認為醫療不良結果應由醫事人員、醫事機構負責所生之爭議。所以舉凡與醫療行為所致之不良結果均有本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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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爭議為強制調解事件
依本法第15條及第16條的規定,不論當事人是希望透過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處理,依法均應先行強制調解,且若檢察官已開始偵查或法院已開始審理,於調解期間應停止偵查、審判,此規定的目的不外乎就是希望妥速處理醫療爭議,或避免有裁判歧異的情況。
又為促進調解過程雙方能理性且有效溝通,於本法第23條另規定:當事人所為遺憾、道歉、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本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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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爭議評析是什麼?
依本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調解時得邀請醫學、法律、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陳述意見。但因醫療爭議的高度專業性,有時可能需有其他更多專業意見才能判斷,故調解委員於調解過程中,亦得先將爭點送交指定之醫療機構申請醫療爭議評析(通常以5個爭點為限),待評析報告回函後再續行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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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 #醫療評析 #台中律師 #彰化律師 #嵐川法律事務所 #李亞璇律師 #蕭啓訓律師 #陳彥仰律師 #陳妏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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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婦(夫)應該知道的事-自由處分金

撰文 /李亞璇律師
📌 什麼是自由處分金?
(一) 簡單來說類似家庭主婦(夫)之薪水。
(二) 基於婚姻之共同協力,夫妻之一方從事家事勞動或對他方配偶之營業或職業予以協助時,為了保障其經濟獨立及人格尊嚴,得向他方配偶請求定期給與相當數額之金錢,供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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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時可以主張自由處分金?
自由處分金之多寡要由夫妻協商定之。如果協議後,他方未給付時,可向法院訴請給付自由處分金之程序。
⚠️注意:如果夫妻沒有協議,則不能向法院請求酌定自由處分金,所以定要白紙黑字寫清楚,所以婚前協議相當重要!
👉🏻【參照民法第1018-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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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處分金與家庭生活費用
家庭生活費係維持圓滿婚姻共同生活基本需求之一,指的是一切家計之需要,並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與家事勞動等情形分擔之;故與自由處分金不同,為避免二者混淆,應將家庭生活費與自由處分金分開約定,以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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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處分金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自由處分金是為有償取得,係基於從事家事勞動協力之及結果,係為保障家庭主婦(夫)之人格尊嚴,夫妻間並非勞雇關係,故在定性上非屬婚後之收入,亦非屬無償取得,故在定性上係屬剩餘財產之提前給付,故將來從事家事勞動一方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則應自由處分金加入他方之婚後財產,並在計算雙方剩餘財產分配差額時,再自差額中將自由處分金數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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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撰文 /李亞璇律師
📌 「警示帳戶」與「衍生管制帳戶」
常見情況係民眾之帳戶恐涉犯刑事詐欺或洗錢防制法時,銀行接獲司法機關通知後進而限制民眾對帳戶之使用權。
1、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2、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並遭各家銀行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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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犯刑事犯罪」情形申請解除:
如涉犯刑事案件,尚待全部案件經裁判確定(指案件經法院或檢察署判決、裁定及處分後,已窮盡一切救濟程序,而生確定效力)後,向承辦警察局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1.不起訴處分
2.緩起訴,如有附負擔或指令則需履行完畢
3.無罪判決
4.有罪判決,亦需執行完畢(例如:入獄執行完畢、繳納易課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
5.緩刑,如有附條件及指令亦需履行完畢。
6.少年之保護處分,亦需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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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情形」申請解除:
1.民眾遭冒名申辦開戶
2.民眾因存款帳戶遭盜用
3.民眾遭誤設警示案件
4.民眾(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遭設警示,或帳戶未交付予他人而遭利用。
➡️屬交易糾紛情形:
經調查研判該帳戶無繼續遭利用於詐欺犯罪之虞,並記明警詢筆錄後,得依本申請書解除警示;如釐清有實際困難,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和解書、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或出貨證明等佐證資料,即可申請解除,毋庸等至案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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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帳戶曾被列警示,對於日後開戶或信用是否會有影響嗎?
一、聯徵中心註記
(一)警示帳戶
1. 揭露期限自通報日起至解除日止,最長揭露2年。但若經原通報機關延長者,則最長自通報日起揭露3年。
2. 警示帳戶解除後,若司法機關認定為無罪的案件,自解除日起即不再揭露。若司法機關認定為有罪的案件,自解除日起揭露1年,但最長不超過自通報日起2年。
(二)衍生管制帳戶:
金融機關知有客戶其他帳戶遭列警示,而對自己客戶之存款帳戶進行管制,因此聯徵中心的個人信用報告中無此資訊,但銀行內部仍有紀錄。
二、如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限制開戶與交易:
(一)銀行得拒絕開戶。
(二)交易額度有上限。
(三)禁止使用網路銀行。
👉🏻[參考條文]: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6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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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 #警示帳戶 #衍生性管制帳戶 #洗錢防制法 #詐欺罪 #解除警示帳戶 #刑法 #民法 #台中律師 #彰化律師 #嵐川法律事務所 #法律諮詢 #李亞璇律師 #蕭啓訓律師 #陳妏瑄律師 #陳彥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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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售仿冒品?小心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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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測與拒測:你該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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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要有方向感:摸索證明恐釀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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