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 什麼是【醫療爭議】?

因醫療糾紛逐日變多,且其與一般的民事糾紛相比,所涉及的專業性更高,故基於保障醫病雙方權益、促進醫病和諧關係、改善醫療執業環境、確保病人安全、提升醫療品質,並建立妥速醫療爭議處理機制等目的,特於111年06月22日頒布【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下稱本法)。

於本法第3條第2款針對【醫療爭議】之定義為:指病人方之當事人認為醫療不良結果應由醫事人員、醫事機構負責所生之爭議。所以舉凡與醫療行為所致之不良結果均有本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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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爭議為強制調解事件

依本法第15條及第16條的規定,不論當事人是希望透過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處理,依法均應先行強制調解,且若檢察官已開始偵查或法院已開始審理,於調解期間應停止偵查、審判,此規定的目的不外乎就是希望妥速處理醫療爭議,或避免有裁判歧異的情況。

又為促進調解過程雙方能理性且有效溝通,於本法第23條另規定:當事人所為遺憾、道歉、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本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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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爭議評析是什麼?

依本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調解時得邀請醫學、法律、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陳述意見。但因醫療爭議的高度專業性,有時可能需有其他更多專業意見才能判斷,故調解委員於調解過程中,亦得先將爭點送交指定之醫療機構申請醫療爭議評析(通常以5個爭點為限),待評析報告回函後再續行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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