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李亞璇律師

📌 什麼是保護安置?

兒少遇有下開情事之一,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

1、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2、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3、遭到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時。
4、兒少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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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樣態與程序

1、緊急安置:如兒少疏於照顧或遭虐待等之急迫情形,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

2、繼續安置:如緊急安置不足以保護兒少者,主管機關應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

3、延長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聲請延長不限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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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遭法院裁定安置,何人可以主張救濟?

1、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2、但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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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安置可以長達多久?

於年滿十八歲,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者,得繼續安置至年滿二十歲;其已就讀大專校院者,得安置至畢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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