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文 / 陳妏瑄律師
📌什麼情形下,送人的東西可以反悔不給?
贈與契約成立後,如果贈與人的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法律允許贈與人在滿足特定條件下,拒絕履行贈與義務(即拒絕交付贈與物)。根據民法第418條,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影響生計: 因履行贈與,導致贈與人的生計受到重大影響。
2.妨礙扶養義務: 因履行贈與,導致贈與人無法履行其對家屬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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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窮困抗辯權」有什麼限制?
贈與人雖然有權反悔,但這項抗辯權的行使有「時效」與「狀態」的嚴格限制:
一、 必須在「標的物交付前」行使: 如果贈與的財物已經移轉、交付給受贈人,贈與人就不能再主張窮困抗辯要求返還。
二、 必須「仍保有該贈與物」: 行使此權利時,贈與人主觀與客觀上應仍持有該物。若物已滅失或已處分,則無本條之適用。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4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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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贈與物已經「交付」了怎麼辦?
一、原則:不可撤回。
一旦完成交付(例如:錢已匯入、車已過戶並交付、不動產已辦妥登記),贈與人即失去民法第418條的抗辯權。法律認此時贈與關係已確定,為了保護受贈人的權益及社會交易安全,不准許贈與人再以「生活困難」為由要回財產。
二、救濟與例外情形:
若贈與物已交付,除非受贈人有「忘恩負義」之行為(如:對贈與人有故意侵害行為,或不履行扶養義務,詳見民法第412、416條),贈與人才有機會撤銷贈與,否則單純因「經濟狀況顯有變更」而欲救濟,僅限於「交付前」行使抗辯,恐無力回天。
【參考實務見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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