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陳彥仰律師

📌什麼是假釋?

「假釋」是指受刑人在服刑期滿之前,因表現良好而獲准提前出獄的機會。而假釋期間,剩下的刑期就當作「觀察期」,如果受刑人在「觀察期」都表現良好,沒有其他違規行為或者撤銷假釋的事由,則假釋期滿未被撤銷時,剩餘的刑期就視為已經執行完畢,受刑人就不用再回去監獄繼續服刑。

參考條文:
刑法第79條: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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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的門檻為何?

需在獄中表現良好,申請假釋時會考量受刑人的犯罪情節、在監表現狀況、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等事項來綜合判斷。實務運作上會參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累進處遇制度。

一、服刑滿一定期間:
至少需服刑滿6個月,且服刑滿一定期間:
(一)無期徒刑:已執行逾25年。
(二)有期徒刑:已執行二分之一。
(三)累犯:已執行三分之二。

二、非重罪「三振條款」者:
指曾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如殺人、強盜、擄人勒贖等)的「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刑執行完畢或執行期間獲赦免,但又於五年內再犯重罪(即第三度犯案),將不得假釋。

三、無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
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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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的撤銷事由

一、違反假釋條件:
例如: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到、限制出行範圍、保持工作、接受心理輔導、不得接觸被害人、或未按規定接受矯正教育或治療等。

二、假釋中故意犯罪
(一)、故意犯罪,而判處超過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應」撤銷假釋。
(二)、故意犯罪,而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撤銷假釋。
(三)、過失犯罪?或「拘役、罰金」?不符合法定要件,不會被撤銷假釋。

假釋如果被撤銷,可以在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監獄行刑法第121條第1項),如果復審失敗,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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