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李亞璇律師
本次僅就聘金議題論之,至於婚前或婚姻期間之其他金錢糾紛則仍視個案判斷應涉及其他法律爭議。
📌聘金的性質?
聘金是男方為了感謝女方父母將妻子養大,所以給準岳父母一點養育金。而現在多為由準岳父母收受後再轉贈與女方或添置嫁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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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主張聘金屬於附條件之贈與,如果離婚則應返還之?
有法院認為贈與契約僅待契約之一方無償給與財產,並經他方允受,契約即告成立。贈與一方認為贈與目的係基於結婚,是否達到目的與實現,屬贈與人內心之動機而已,若未經表現於外,當無從構成契約之一部,自無拘束贈與契約當事人之效力,所以不得以此主張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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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在雙方訂立婚約時,婚約後續撤銷或無效,可主張退還聘金。
˙法條明文規定在一種情形下可以返還聘金。
˙按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民法第979條之1定有明文。
˙衡諸訂婚而授受聘金禮物,係預見他日婚約之履行,而以婚約解除或違反為解除條件之一種贈與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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