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前言

依民法第1005條的規定,若夫妻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另依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即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而這也是在大部分離婚訴訟中都會面臨到的問題。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制的分配,存在著許多有趣的計算問題,而今天主要針對「不動產」這類財產進行討論,因為在台灣不動產多呈現上漲趨勢,而如果夫妻一方買房的時候很便宜(如:1000萬),但到離婚時房子漲很多(如:漲至1500萬),那增值的500萬部分到底要不要納入分配呢?

針對這個問題,會因為房子是「婚前」還是「婚後」買而有不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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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一:房子「婚前」買的

依最高法院的103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裁定的見解,若房子是「婚前」買的,增值的部分不用納入計算,其主要有兩點理由:

👉 房子的增值並不是除了它自己以外,另外有東西產出,這跟民法第1017條第2項所規定的「孳息」情況不一樣

👉 房子增值與否實繫諸市場需求、政府政策、經濟成長等多種不確定之因素,客觀上亦難認係配偶於婚姻存續期間內協力所生之成果,不符制度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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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二:房子「婚後」買的

依民法第1030條之4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上開規定可知,「婚後」買的房子,它價值的計算時點是在「起訴時」,也就是說,就增值的部分也要納入分配啦!而究竟「起訴時」房子的客觀市價是多少,訴訟中通常會委請鑑價單位進行鑑價以特定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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