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未成年子女親權攻防前哨站

 

撰文 /李亞璇律師

 

■什麼是暫時處分?

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由法院先下暫時處分之裁決;簡言之,在爭執的法律關係於法院最終裁定出來以前,先給予一個暫時給予實現之裁定,以避免後續爭執之法律關係無法實現,或因裁決前發生之危害將來無法回復。

/


 

■哪些案件可以聲請暫時處分?

下開為常見之類型:
一、禁止對方帶子女出境。
二、命對方給付子女扶養費
三、訂定會面交往時間
四、命對方交付子女之相關物品或證件。
五、定子女之主要照顧者
六、交付子女
七、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參考法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6條、第7條。

/


 

■暫時處分通過,有何要件?

一、有本案訴訟繫屬於法院,例如:聲請人必須已向法院提出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親權)、給付扶養費等相關案件。
二、必要性
三、急迫性
四、應具體、明確、可執行且以可達成本案聲請之目的者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條、第5條。

/


 

■法院審酌事項

一、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二、判斷標準: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人格 發展、監護人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
三、法院調查方式:社工人員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聽取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意見。
.
.
.
#監護權 #親權 #未成年子女 #暫時處分 #離婚 #家事事件法 #家庭糾紛 #民法 #台中律師 #彰化律師 #嵐川法律事務所 #法律諮詢 #李亞璇律師 #蕭啓訓律師 #陳妏瑄律師 #陳彥仰律師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嵐川法律事務所 的頭像
嵐川法律事務所

嵐川法律事務所

嵐川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