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隨時跟小孩請求扶養費嗎?

 

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實務上常有許多案例,父母從小對小孩都棄之不顧,但等小孩都長大成年後,反而開始來跟小孩追討扶養費,而針對這個問題,首先要釐清者為:小孩何時有扶養義務?父母是否已不能維持生活如何認定?若父母從小都沒有照顧,我還要依法給付扶養費嗎?

📌 成年子女何時對父母有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故父母子女間原則互負扶養義務。

另依民法第1117條第1項的規定,原則上只有在受扶養權利者具備:(1) 不能維持生活;(2) 無謀生能力時,才可以請求扶養人扶養。

但依同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受扶養權利者是父母,則只要滿足「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就可以請求小孩扶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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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已「不能維持生活」如何認定?

依最高法院見解,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財力維持生活者而言,而直系血親尊親屬是否不能維持生活,應依其現在及將來可能取得之財產推斷。(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452 號民事判決參照)。

換句話說,認定不能維持生活的時點並不局限於「現在」,如果父母「未來」仍有補助款或租金收入以維持生活,則仍不符請求扶養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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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以前都沒養,該怎麼處理?

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2項規定,如果受扶養權利者曾經對付扶養義務者有下列行為時,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情節重大時,甚至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1) 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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