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陳彥仰律師

📌什麼是交保?

即「具保」,是一種羈押的替代手段,是指法院為了確保被告能夠配合司法調查,而要求提供保證金的措施。法院通常為了避免被告逃亡或串證,衡量被告資歷與犯罪情節,先命被告先提出相當額度的保證金,藉此來擔保被告履行,假設被告仍然逃亡或接觸證人串證,則此保證金將會被法院沒收,白話來說就是違約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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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保的金額與方式?

保證金的額度是由法官根據犯罪情節與被告的資力綜合考量,其中包含被告的犯後態度、犯罪性質、社會危險性、被告逃亡的可能等等,並沒有一定的標準。而保證金的給付方式除了現金以外,還可以用台支、金融卡、匯款等相當多元方式,但是保證金是為了擔保被告履行出庭的義務,必須先提出足額的金錢,所以無法用分期或用信用卡預支的方式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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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證金何時領回?

一、刑事保證金主要的目的在於確保被告到案執行,所以應區分如下:

(一)、偵查及審理中,撤銷羈押或再執行羈押時,因為羈押原因已不存在,或者被告已繼續執行羈押,即無擔保金的必要,即應發還保證金。

(二)、偵查終結或審理終結時,
1.受不起訴處分及免刑、免訴、不受理、無罪、緩刑判決確定時,因為法律不予處罰,亦無保證金擔保後續執行的問題。
2.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則須待受刑人入監執行或經執行完畢後,始可發還。

二、另外為了便民,如果繳納保證金是被告本人繳納,可直接向地檢署申請,將保證金轉換為易科罰金。(如果是第三人繳納,需第三人到案製作筆錄表示同意)

三、最後,保證金取回時需要具保人當初交保時的保證金收據,且只有具保人能將保證金取回,是認具保人而非被告,所以高額保證金切勿隨意交由他人具保。而保證金收據請妥善保管,如果遺失只能透過刑事保證金收據遺失作廢切結書的方式,向地檢署重新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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