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 前言
基於保障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權益,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以修復因犯罪造成之傷害,促進社會安全等目的,而立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本法)】。
而是否所有犯罪被害人都有本法的適用?又有誰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數額為何?及有何其他相關重要規定?以上問題為本文欲討論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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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是本法所稱的【犯罪被害人】?
依本法第3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的【犯罪被害人】是指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換句話說,並不是所有犯罪的被害人都有本法的適用(例如:詐欺犯罪的被害人所受侵害者為財產法益,即無本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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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可以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依本法第52條規定,僅有以下四種情況的犯罪被害人可以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且依法應一次給付:
1. 遺屬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180萬)。
2. 重傷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80-160萬)。
3. 性侵害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10-40萬)。
4. 境外補償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20萬)。
此外,本法第50條另規定: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則不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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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有何其他保障措施?
本法實際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升級版,權益升級的部分例如:
1. 放寬重傷定義:
除了達刑法第14條第4項之結果外,若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8條之規定,亦屬之(本法第3條第6款)。
2. 新增保護命令規定:
法官得依職權或檢察官聲請,定二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遵守保護令事項(例如:禁止恐嚇、騷擾、無正當理由接近被害人或其家屬)。
3. 簡化補助流程
補償金改成單筆一次給付,不需再另外提出醫療或喪葬費單據,加速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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