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 前言

公然侮辱罪常為雙方因不滿互告的罪名,不論是在公開場合或LINE的群組間侮辱他人都有可能成立。而其中一項構成要件即為「公然」,但究竟要多少人在場才會符合這個要件呢?

/

📌 最高法院:應視具體情況

關於這個問題,最高法院認為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並沒有給予一個明確的人數標準:「客觀的事實問題,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凡有達於可得共見共聞之狀況,亦即個人社會人格受侵害之可能性,應可認為已達公然之程度。」(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875號刑事判決)

/

📌 相關實務見解:至少要有3人以上

經筆者搜尋相關實務見解,高等法院目前多認定至少要有3人以上才會符合「公然」的要件:「所謂『公然』,乃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此所謂多數人,只要3人以上的場合即屬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01號刑事判決)。

其餘類似見解亦可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6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76號刑事判決。

另外,此處的3人以上並不包括告訴人及被告在內。(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 上易 字第 2653 號刑事判決)

/

📌 誹謗罪是否也有人數要求?

另外在妨害名譽罪章中,最常一併討論的就是誹謗罪,而誹謗罪是否也有人數要求?

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雖不以「公然」為必要,但其中關於「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也會涉及到人數的問題。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眾人周知之意圖。

而此處的「多數人」,有實務見解亦認定應需有3人以上在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0號刑事判決),所以如果只是向特定1人為之,則不會構成本罪。
·
·
·
#嵐川法律事務所 #李亞璇律師 #蕭啓訓律師 #陳彥仰律師 #陳妏瑄律師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嵐川法律事務所 的頭像
嵐川法律事務所

嵐川法律事務所

嵐川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