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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保法的新法修正重點!

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法」)於113年7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而這次修法有哪些修正重點呢?


 

■重點1:新增「網路流量紀錄」的定義

依【舊法】第3條之1只針對「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定義其內涵,此次新增「網路流量紀錄」的定義,即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網域名稱、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等未涉及通訊內容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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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2:新增得通訊(或緊急通訊)監察之罪名

依【新法】第5條的規定,得通訊監察的罪名新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資恐防制法、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及人口販運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

另依【新法】第5條之1的規定,得「緊急」通訊監察的罪名新增:資恐防制法資助恐怖活動罪、刑法加重私行拘禁罪及加重詐欺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44條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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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3:降低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的門檻

依【舊法】第11條之1的規定,檢察官如要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除需符合關連性及必要性之要件外,尚應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限。而【新法】就此部分則已刪除「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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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4:新增電信業者之協力義務

依【舊法】第14條規定,「電信事業」及「郵政事業」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義務,新法則將此協力義務擴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

另依【新法】第14條之1規定,另針對「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課予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的義務。

最後,依【新法】第31條的規定,如電信業者違反上開義務,則提高罰鍰至5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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