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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棄單-是否有法律責任

撰文 /李亞璇律師

消費者為求方便先打電話給店家預訂或在網路上訂購相關商品,如消費者在訂購後遲遲未付款取貨,是否可能應背負刑事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


 

■實務上構成刑法第335條「間接毀損罪」與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未遂」之案例:

(一) 故意大量訂購或於密切時間訂購商品:間接毀損罪

1. 所購之物品常見為:客製化商品、生鮮商品、易腐敗之物。

2. 參考《實務見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655號、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 808號、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投簡字第334號、嘉義地方法院 113年度嘉簡字第491號。

(二)明知沒有資力卻仍訂購高單價商品(例如精品):恐構成詐欺取財未遂罪

參考《實務見解》: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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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上開情形以外,是否仍會有民事責任?

雖認定不會構成刑事間接毀損罪或詐欺取財罪,但仍要看具體個案,即便沒有刑事責任,除消費者保護法等特別規定外,仍有可能因店家額外支出運費造成店家的損失,或者未依約履行買賣契約,還是有可能有民事責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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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網購賣場的公告「下單後不得取消」、「不取貨應自行吸收運費或應負損害賠償」此公告是否有效?

除上開惡意棄單、易於腐敗商品、客製化商品、可被複製之商品等特殊商品情形以外(參照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因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明文規定,消費者有七天鑑賞期權利,上開公告已違反消保法之規定,故該公告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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