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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出借車輛給無照之人,車主也要賠償嗎?

 

撰文 /陳妏瑄律師

 

■前言

一般而言,如發生車禍事故,通常可向有肇事因素的一方請求損害賠償責任,而特別注意的是,若肇事者為未成年人,可依照民法187條規定,要求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若肇事者為員工,是因執行職務過程發生車禍事故,受害者亦可依照民法188條規定,請求雇主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藉以擴大可以請求的對象範圍,增加求償機會。

此外,還有一種情形較容易被忽略,倘若車主將車輛提供給無照駕駛之人,駕駛人因而發生車禍,車主是否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其實,車禍事故發生後,通常肇事者可能因刑法過失傷害罪遭檢警調查,而車主若僅單純出借車輛,難以論定主觀上有「共同實行犯罪」或「幫助」、「教唆」犯罪實行之故意,即難以推論須負擔刑事責任。然而,依照我國司法實務見解,車主卻可能須負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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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車主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我國司法實務認為: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車上路,為我國法律所不許。故,車主本應於出借車輛給他人前,善盡查證駕駛人有無駕照資格之注意義務,苟其未盡前述義務即允無照駕駛人駕駛其車輛,致生事故,自有過失,而應對受害者負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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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車主不用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倘若車輛實際為駕駛人所有,僅係因個人規劃(如:保險考量等)將車輛登記於車主,實務見解有認為因車籍車主登記只是行政機關因監理所需之管理措施,與系爭車輛實際上為何人所有未必相當,於此情形即無車主交付車輛給駕駛人使用可言,難論車主(借名人)應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車主即無須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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