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立法者認為某種犯罪行為本身即帶有一定的危險性,故在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該罪時,並不以實際上是否真有危險出現為必要。
「抽限危險犯」是刑法上的概念,它主要是在描述一種「犯罪類型」,而區分某種罪名屬於何種犯罪類型,將有助於判斷被告是否構成該罪。
舉例來說,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1款的「醉態駕駛罪」(即酒駕)就是最典型的「抽像危險犯」,其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從該條規定來看,被告是否構成醉態駕駛罪,其實只需要滿足兩個要件:第一,被告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第二,被告是在超過法定酒精濃度的情況下駕駛。至於被告實際上有沒有造成撞到人的危險,則不是判斷重點。
換句話說,立法者認為被告的行為在滿足這兩個要件時,依照過往經驗的觀察,該行為即帶有一定的危險性,故不需要再進一步判斷實際上是否有出現危險。
因此,假設某人是在空無一人的地方酒駕(即實際上無任何撞傷人的風險存在),還是會構成本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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