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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的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即為證據裁判原則的明文規定。白話的說,就是認定犯罪事實一定要有證據才可以,而這也呼應先前談論某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為何如此重要!

此外,這邊值得一提的是,被告的「自白」當然也是證據的一種(又有人稱之為「證據之王」),所以法官當然可以拿被告的自白來認定犯罪事實,但又為避免偵檢機關在蒐證的過程中,過度偏重於被告自白的取得(甚至不計代價),而忽略蒐集其他物證,所以,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另外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也就是法官不能只因被告自白犯罪就判被告有罪,而此規定某程度也可以避免幕後黑手找人頂罪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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