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損害之發生,被害人也有過失責任而言。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的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此即「與有過失」的主要規定。白話的說,就是對於損害的發生,不只我有錯,對方也有錯,而此時如果還要我負「全部」的賠償責任,顯然不盡公平,因此,可以透過本條規定,來減免我的賠償責任。
而關於「與有過失」的規定,在民事案件中很常被引用、主張,尤其是在車禍事件中,舉例來說:AB兩車相撞,但兩車會相撞的原因為A超速(假設A有六成的過失責任)及B未注意右方來車(假設B有四成的過失責任),此時,若A向B求償時,B就可以援引這條規定,來減免六成的損害責任,而只負擔四成的損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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