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當事人之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時,法院得因到場當事人之聲請;或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逕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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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常發生有一方當事人沒有到庭的情況,而這時為了避免程序將因其未到庭而停滯不前,所以在民事訴訟法上,則有「一造辯論判決」這個設計。
白話的說,若有一方當事人在「言詞辯論期日」沒有到庭時,到庭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直接下判決;或者,該當事人累積兩次未到時,法院也可以依職權直接下判決,而不以該當事人一定要到庭為必要。
至於不到庭的一方是不是一定會敗訴?答案則為否定,因法院仍須審酌相關事證而為判決。但要特別注意的是:若未到場之一方,對於他方所主張之事實,除未到場反駁外,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執者時,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則視同「自認」他方所主張之事實(也就是法院就該事實不得再為不同認定),故依此效果,未到庭之一方其受敗訴判決的機會則相對會高出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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