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ja-langford-eIkbSc3SDtI-unsplash

 

指雙務契約的當事人,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

Q. 雙務契約與同時履行抗辯的關係?

所謂的「雙務契約」就是指締約的雙方,對彼此都有對待給付的義務,例如「買賣契約」就是最典型的雙務契約契約。舉例來說:當你去店家買一杯35元的咖啡,此時,店家有給你一杯咖啡的義務,而你同時也有給店家35元的義務。

而在雙務契約中,因雙方當事人對他方均附有給付義務,因此,即衍生出「同時履行抗辯」的權利(民法第264條),舉前述例子來說,若店家拒絕給付咖啡給你,則你同時也可主張在店家給你咖啡前,拒絕給店家35元。

/

Q. 同時履行抗辯與遲延責任的關係?

原則上,若一方對他方有遲延給付的情形時,即應負有遲延責任(即他方可以請求遲延利息及損害賠償),但若一方遲延給付的理由,是因爲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則例外的不用負遲延責任。

而此時即產生一個有趣的問題:假設A在2020.10.31因未給付而開始負有遲延責任,而其後在2020.12.31才正式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則A是否還應負這中間兩個月的遲延責任?

對此,最高法院107年度第8次民事庭決議清楚表明:一旦行使同時履行抗辯後,即「溯及」免除遲延責任!也就是說A縱使過了2個月才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但還是可以溯及免除這兩個月的遲延責任。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嵐川法律事務所 的頭像
嵐川法律事務所

嵐川法律事務所

嵐川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