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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麼是認領?

簡單來說,就是「生父」對於非基於婚姻關係所產下之子女,承認其為其父,而領為自己子女的行為。

而關於「認領」,最常與「收養」被搞混,收養則是指收養「他人子女」的行為,二者最大的差別,就是子女與自己是否具有血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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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認領的性質是什麼?

通說認為「認領」是屬於單獨的法律性為,也就是生父只要對自己子女為認領的意思表示時,認領就發生效力,並不需透過法院裁判,或需要得到被認領子女的同意才可。

對此,法務部法律字第 10000040370 號亦同此看法:「按認領,係生父對於有真實血統連絡的非婚生子女承認其為父而領為 自己子女之行為,具形成權之性質,無須得非婚生子女或生母之同意,其行使方式,法律既未明定生父應以訴為之,生父自不必以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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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生父一定要明確表示認領才算數嗎?

答案是不一定。因為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特別規定:「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也就是說,就算生父沒有開口說,但只要生父有撫育的事實,就會被認為有認領的意思了!

而究竟怎樣算是「撫育」呢?對此,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1號民事判決有特別解釋:「所謂撫育,乃擬制之認領,雖不限於教養或監護,但須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而為照撫、養育或負擔生活費用,即係對親子的血統關係存在的事實,為一沈默的確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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