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文 / 蕭啓訓律師

◼︎ 什麼是「動機」?

所謂動機,又稱犯罪之遠因或原因,即行為人決定犯罪意思、開啟犯罪故意之原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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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機」在刑法上的意義?

在刑法上,「動機」與「故意」有著不同的意義。所謂「故意」是只明知或可得而知某個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但仍跑去做;而「動機」則是想要去犯罪的背後原因。

舉例來說:某個人明知道拿槍射人可能會致人於死,但仍然跑去做,那他就具備殺人的「故意」;而他之所以想要殺人,可能是因為是基於感情或金錢因素,這部分則是他殺人背後的「動機」。

而在刑法的評價上,依上面的例子,是否構成殺人罪,行為人是否具有殺人的「故意」才是判斷重點,至於他背後的動機為何,則不影響殺人罪是不是會成立,其犯罪「動機」只是一個量刑上的參考因素,例如:相同是殺人,有人背後的動機是情殺,有人則是沒錢照顧30年的失智家屬,迫於無奈犯下殺機,則後者的情形,其刑度上通常會較前者輕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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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判決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31號刑事判決:「所謂動機,亦稱犯罪之遠因或原因,乃行為人決定犯罪意思、開啟犯罪故意之原動力。是否犯罪,雖決定於故意,而非動機;然有故意,則必有動機,而故意在刑法上,僅得為一般抽象之觀察,動機則須就個案為個別的具體之審查,是以行為人動機之如何,有時非不可藉資判斷犯罪類型中故意內容之形成,進而推論其構成要件行為事實之該當與否。又犯罪之動機,雖非犯罪構成要件要素,與是否成立犯罪無關,然既屬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科刑輕重時應審酌之事項,仍應於理由內敘明其審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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