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到路邊停放車輛逃跑,會有刑事責任嗎?


 

撰文/李亞璇律師

■刑事責任

(一)未構成刑事肇事逃逸罪

「肇事逃逸」是指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而駕駛人未停車留在現場處理,或無獲得他方人員同意,而逕行離開現場的行為。

本案例雖有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車輛毀損但未造成人員傷亡,係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二)未構成毀損罪

「毀損罪」係指行為人必須具有毀損的故意,而造成物品「毀棄」、「損壞」與「致令不堪用」。

本案例雖然有造成車輛之毀損,但駕駛人係不小心且並非故意碰撞到路邊車輛,係不會構成毀損罪。

✔️參考法條:刑法第第 185-4 條、刑法第3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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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

⚠️注意:有罰鍰與吊扣駕照之行政罰則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參考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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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依民法侵權行為應負車輛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含車輛維修費、拖吊費、無法使用車輛而衍生之替代交通費。

✔️參考法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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