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文/李亞璇律師
■刑事責任
(一)未構成刑事肇事逃逸罪
「肇事逃逸」是指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而駕駛人未停車留在現場處理,或無獲得他方人員同意,而逕行離開現場的行為。
本案例雖有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車輛毀損但未造成人員傷亡,係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二)未構成毀損罪
「毀損罪」係指行為人必須具有毀損的故意,而造成物品「毀棄」、「損壞」與「致令不堪用」。
本案例雖然有造成車輛之毀損,但駕駛人係不小心且並非故意碰撞到路邊車輛,係不會構成毀損罪。
✔️參考法條:刑法第第 185-4 條、刑法第3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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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
⚠️注意:有罰鍰與吊扣駕照之行政罰則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參考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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