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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李亞璇 律師

 

◼ 什麼是婚生推定?

 

(一)避免父母子女關係舉證之困難,以法律上規定判斷父子關係的存在,故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二)所謂的受胎期間係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或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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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可以提出否認之訴?並以誰為被告?

 

否認之訴有分下開類型:

 

(一)否認子女之訴:

 

原告:夫(便宜老爸)、妻、以及如夫妻一方死亡,繼承權受侵害之人亦可提起。

 

被告:由夫或其繼承人起訴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如以妻為起訴者。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如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

 

(二)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原告:子女、如子女死亡,繼承權被侵害之人。

 

被告:夫。如夫死亡,則以檢察官為被告。

 

參照家事事件法第63條、第6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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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遲何時要提起否認之訴?

 

(一)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二)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三)實務上通常以DNA鑑定被告作成時,為知悉之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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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權受侵害之人亦要注意提告之時間

 

(一)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如死亡時,必須期間尚未開始起算或知悉尚未滿2年,繼承人必須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

 

(二)夫妻之一方或子女生前以原告身分提告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二年者,繼承人就不得為之。

 

參照家事事件法第64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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