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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李亞璇 律師

 

◼ 什麼是本票裁定?

 

執票人欲向本票發票人行使票款上之金額,必須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始得為強制執行。簡言之;本票必須符合票據法上之規定,執票人應先行向法院撰擬聲請狀及檢附本票,執票人拿到該法院之裁定(執行名義),即可對發票人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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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可以提出抗告?

 

如發票人發現本票形式上之書寫或格式,未符合票據法之規定,例如未載發票日、無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等,則得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法院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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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如發票人發現本票係經偽造或變造,或發票人主張票據原因不存在、有抗辯事由(例如:已清償債務、遭脅迫或詐欺簽下本票…等),發票人必須主動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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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票人已持本票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發票人如何救濟?

 

如發票人之財產被扣押或查封,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裁定收受後20日內已提確認之訴,發票人原則上毋庸供擔保即得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如非屬本票係偽造、變造情形,則發票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發票人必須供擔保,使得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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