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構成犯罪可以不被起訴嗎?

 

撰文/蕭啓訓律師

 

前言

 

原則上於偵查階段,如果檢察官有合理懷疑認為被告構成犯罪即會將案件起訴至法院,交由法官來認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及最後刑度。

 

但如果被告所涉犯的是輕罪、之前沒有前科,或已跟被害人達成和解,則刑事訴訟法另設有「緩起訴」制度讓檢察官可以彈性運用,也就是給予被告1-3年的觀察期,而不將案件起訴到法院。

 

/

 

如何爭取緩起訴?

 

最前提要件:被告所犯者必需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才可以。

 

再來,緩起訴的前提通常是被告已坦承犯罪,或已跟被害人達成和解,所以如果有跟被害人達成和解,於和解書內建議一併記載「同意給予被告緩起訴」等字樣。

 

換句話說,要爭取緩起訴的核心就是說服檢察官,你已知錯能改,且日後不會再犯,並有心填補被害人的損害。

 

最後,檢察官通常不會平白直接給你緩起訴,而是會另外搭配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的配套措施,例如:上法治教育課程、依約賠償給被害人、為公益捐款⋯⋯等等。

 

/

 

 緩起訴的好處?

 

如上所述,如檢察官同意給緩起訴,案子就不會進到法院審理,那案子形同結案,只要檢察官所設1-3年的觀察期不再另外故意涉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犯罪,或違背檢察官命應遵守的配套事項,那也不會有任何刑事前科,之後還是可以申請到良民證的!

 

所以,在某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灰色地帶,若希望儘早結束,不想再跑法院,認罪並爭取緩起訴不失為一個較佳的訴訟策略。

·

·

·

#緩起訴 #刑事訴訟法 #刑法 #台中律師 #彰化律師 #法律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 #嵐川法律事務所 #陳妏瑄律師 #蕭啓訓律師 #李亞璇律師 #陳彥仰律師

 

arrow
arrow

    嵐川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