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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規範「不當追求行為」,小心誤觸「跟蹤騷擾防治法」!


 

撰文/李亞璇律師

 

跟蹤擾防治法之「保護法益」?

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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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跟蹤騷擾行為」?

 

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參照【跟騷法第3條】規定,整理如下:

(一) 對特定人或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

(二) 反覆或持續

(三) 違反他人意願

(四) 該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包含性別歧視、對跨性別者之不友善、仇恨性言論…等)

(五) 使他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六) 八種行為:監視觀察、尾隨接近、辱罵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行為、妨害名譽、冒用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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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規範不當追求者?

 

【相關案例】參考:

(一) 常見案例:行為人傳送訊息予被害人之母、妹妹,並反覆持續對被害人進行干擾、要求聯絡及追求。

(二) 特殊案例:元配向婚姻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訟,第三者心有不甘駕車反覆跟蹤元配,經法院認定,行為人之行為與性或性別相關,該當跟蹤騷擾罪,處拘役貳拾日(臺南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60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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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如何保護自己?

參照【跟騷法第4條以下規定、第18條規定】,被害人擇一或均得為之:

(一) 被害人得向警局申請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如行為人收受告誡後兩年內仍再犯,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二) 向檢警機關提出刑事告訴,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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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大家對於跟騷法有進一步的瞭解了嗎?看完記得留言簽到,讓我們知道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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