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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蝦米對抗大鯨魚,消費者的絕地反擊!

 

撰文/陳彥仰律師

 

「定型化契約」是什麼?

 

消保法第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

 

此外,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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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的保護傘

 

(一)、審閱期間: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二)、明示內容:企業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例如:重要內容應粗體字或放大)

 

(三)、有利消費者之解釋: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四)、未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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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失公平之條款,無效!

 

一、消保法第12條:消保法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二、何謂「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因此,縱定型化契約存有約定,亦可能因契約內容與其他法規立法意旨矛盾,而被法院宣告無效。

 

所以,不是不平等條約簽了就完全無法挽回,還是可以洽詢專業律師來救濟自己的權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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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權利自己守護,當個聰明的消費者!以上說明,大家都知道什麼是「定型化契約」了嗎?若你喜歡本期介紹,記得簽到留言讓我們知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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