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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力把夾娃娃機的物品搖下來,構成什麼罪?

撰文/蕭啓訓律師

 

案例事實

 

A看到夾娃娃機內的物品離洞口非常的近,所以在沒有投錢的情況下,大力搖晃夾娃機,則A會構成什麼犯罪呢?

 

關於這個案例,主要的爭議點在於這個行為究竟應該要論以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還是刑法第339條之1的「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呢?

 

對此,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817號刑事判決認為應論以竊盜罪才是,其理由值得好好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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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跟「詐欺」怎麼區分?

 

👉兩罪共同點:

行為人基於不法所有意圖,破壞原持有人之持有而對於特定財物建立新的持有之犯罪行為。

 

👉兩罪差異點:

在於行為人有無「違反原持有人之意思」而將財物移轉予行為人或第三人占有。

 

詳言之,在「違反」原持有人的意思,但並無使用強盜、搶奪或恐嚇等方式者,即屬竊盜;而若是騙原持有人交付財物,雖然原持有人交付財物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但財物之移轉因仍是來自於原持有人自願性的交付,則應屬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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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本案構成竊盜?

 

首先,刑法第339條之1的「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只是行使詐術的對象是「機器」不是「人」而已,所以本罪性質上仍屬詐欺罪。

 

因此,在本案中,A是使用蠻力把娃娃機內的物品搖出來,並不是使用「詐術」讓機器產生誤判其已投幣而取得財物,故A在本案應論以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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