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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李亞璇律師
◼吃到飽的定義?
坊間吃到飽餐廳之經營方式,雖然只要消費者付出一份既定的消費金額,即可在業者規定的時間內享受各式美食。因此,不少民眾認為既然已付費去吃到飽餐廳,將食物從餐廳攜出沒有什麼不對。但,按餐廳之規定,消費者僅能於餐廳內享用,如未經餐廳同意便將食物帶出,恐會涉犯刑法上的竊盜罪,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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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之「竊盜罪」?
(一) 行為人侵害被害人對特定物之持有利益,即構成竊盜罪。
(二) 竊盜罪之構成要件,為:
1. 行為主體為自然人。
2. 竊取亦即未經同意,破壞持有並建立持有。
3. 行為客體為他人之動產、準動產(註:如涉及不動產,則恐構成
竊佔罪)。
4. 主觀上有竊盜故意與不法所有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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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破壞持有」並「建立持有」?
(一) 如何認定建立持有?
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只要行為足以導致支配權轉移之掌握程度即可,需視物品之體積大小,故物品係屬重量巨大而難以移動之物,要達到足以導致支配權移轉之掌握階段,通常尚需有其他措施(例如以車輛或其他裝備加以裝運)。至於體積小且重量輕微之物,只要行為人一經掌握,即可視為支配權轉移。
(二) 參照最高法院見解:
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係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有,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至於所竊得之物是否已攜離現場,或係於未及帶離之際,即發覺或緝獲,均不影響其已成立之犯罪【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3930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94年度台上字第7199號判決】。
(三) 以本件吃到飽案件為例,筆者認為食材置於之行為人所準備之容器內,則已屬行為人實力支配下,毋庸走到店門外,即已構成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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