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可以懲罰愛情的騙子?—論貞操權

撰文 /李亞璇律師

 

■什麼是貞操權?

一、 「貞操」,乃係指「貞操權係以性之尊嚴及自主為內容之權利」,個人對於其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有自主決定的權利,如猥褻他人亦屬對該他人貞操權之侵害。

二、權利主體:
(一) 不論男女,成年與未成年人均屬之。
(二) 過去有性經驗者亦可主張(不限於處男處女)。

/


 

■貞操權被侵害有哪些類型?

一、 遭強迫型與準強迫型-未經同意或同意但未滿16歲

(一)遭強制性交或猥褻。
(二)對未滿十六歲之人性交。

基於未成年人身體發展及性自主決定能力未臻成熟,並不承認未滿16歲之男女有同意為性交行為之能力,故縱使得到未滿16歲之對象之同意而與之發生性交行為,仍屬不法侵害未滿16歲對象之性自主決定權。(參照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

二、 自願型-權利人同意性行為

(一) 對方隱匿已婚事實:

權利人在不知之情形下同意為性交,則同意顯有瑕疵,在此情形對方即 有侵害貞操權。

(二) 對方未婚,例如:始亂終棄、進行多人運動、劈腿

實務上目前鮮少認此部分有侵害貞操權,基於未婚之男女係兩情相悅所為之合意性交,不因此構成侵權行為。

/


 

■何人得主張損害賠償?

一、 權利人可主張精神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倘權利人為未成年人,父母亦可以主張權利。

二、 如何決定損害賠償之數額?

(一) 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二) 實務上依照個案情節,有判決萬元至上百萬元不等。
·
·
·
#貞操 #感情糾紛 #侵權行為 #精神慰撫金 #侵害配偶權 #性自主 #民事訴訟法 #民事律師 #台中律師 #彰化律師 #嵐川法律事務所 #法律諮詢 #李亞璇律師 #蕭啓訓律師 #陳妏瑄律師 #陳彥仰律師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嵐川法律事務所 的頭像
    嵐川法律事務所

    嵐川法律事務所

    嵐川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