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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李亞璇律師
■保護令可以保護誰?一定要到對方的住居所法院申請嗎?
一、除了受暴本人以外,亦可保護家庭成員,比較常見包含未成年子女、配偶或前配偶、曾有同居關係之家屬、直系血親、四等親旁系血親…等[參酌家庭暴力防制法第3條]。
二、注意:如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暴亦可聲請,所謂的「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例如:不限以男女朋友互稱亦可。
三、基於保護被害人,如被害人逃離與行為人之住居所地,則不用返回原住所地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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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怕對方去開庭遇到怎麼辦?
一、聲請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二、必要時,審理時可做隔別訊問,或以其他方式進行隔離措施(例如:不同時間到庭或退庭,使用不同之出入路線、請適當人員護送來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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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令有效期間到了,怎麼辦?
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兩年以下,如有效期間屆滿前,則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保護令,毋庸再重新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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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知道自己被核發保護令嗎?如果對方違反保護令會如何?
一、保護令核發後由警察通知行為人,並由警察講解保護令之款項予行為人知悉。
二、行為人如有違反保護令之內容,則恐涉犯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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