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分遺產談不攏怎麼辦?

 

撰文 /李亞璇律師

可以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

(一) 管轄:以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或以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

(二) 除原告以外之其他繼承人,均要列被告。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595號判決意旨】:
按請求對公同共有之遺產為處分,其訴訟標的,對於繼承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倘未列繼承人全體為當事人,自屬當事人不適格。

(三) 應以全部遺產進行分割,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對象,即使被繼承人存款僅剩一塊錢也要拿出來分。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意旨】
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是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即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始為適法。

(四) 如遺產有不動產,則應需先行申報遺產稅等程序後,再辦理繼承登記。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意旨】
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

/


 遺產分割方法有哪些?

【民法第824條規定】

(一) 按應繼分比維持分別共有:由繼承人按繼承比例維持共有(自己持份部分可自由處分)。

(二) 原物分配:有多數土地分配予各繼承人或將土地分割成數塊地分配予各繼承人。

(三) 變價分割後分配價金:將土地進行法拍後所取得之價金,再按應繼分比例分配。

(四) 原物分配與價金找補:取得土地之人將價金分配予未取得土地之人。

/


如有先行代墊喪葬費等費用,可以先從遺產中優先拿取嗎?

(一) 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

(二)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是否為繼承費用,民法雖未為規定,然此項費用既為完畢被繼承人之後事所不可缺,自應由遺產負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

/


 拿到遺產分割判決書後,要如何執行?

取得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後毋庸偕同其他繼承人辦理,可自行至金融機關或地政機關辦理。因如涉不動產之原物分配,建議找尋專業之地政士辦理。
·
·
·

#分割遺產 #遺產糾紛 #分割共有物 #繼承登記 #遺產稅申報 #遺產分割登記 #遺產分割協議書 #嵐川法律事務所 #法律諮詢 #家事律師 #台中律師 #彰化律師 #李亞璇律師 #陳妏瑄律師 #陳彥仰律師 #蕭啓訓律師 #林宗本地政士

arrow
arrow

    嵐川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