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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菸不含尼古丁,就合法嗎?


撰文 / 蕭啓訓 律師

 

電子菸已列入管制對象

早期【菸害防制法】所規範的對象是針對「菸品」,即指: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而因電子菸多不含尼古丁成分,而不受【菸害防制法】的管制,故立法者為因應這種新型態的菸品,故於【菸害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對於管制對象,特別新增「類菸品」的種類,即指:以菸品原料以外之物料,或以改變菸品原料物理性態之物料製成,得使人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之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及其他相類產品。

此規定並已於112年3月22日正式上路了!因此,現在電子菸已確定納入【菸害防制法】的管制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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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菸的相關違法態樣

👉 1-製造或輸入業者違法製造或輸入

處1000萬至5000萬罰鍰(【菸害防制法】第26條第1項);「非」製造或輸入業者,違法製造或輸入則處5萬至500萬罰鍰(【菸害防制法】第26條第2項)

👉 2-製造或輸入業者違法廣告電子菸

處1000萬至5000萬罰鍰(【菸害防制法】第27條)

👉 3-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法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

處40萬至200萬罰鍰(【菸害防制法】第30條);「非」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法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則處20-100萬罰鍰(【菸害防制法】第31條)

👉 4-販賣、展示電子菸

處20萬至100萬罰鍰(【菸害防制法】第32條)

👉 5-供應電子菸

處1萬至25萬罰鍰(【菸害防制法】第37條)

👉 6-使用電子菸

處2000元至1萬罰鍰(【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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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專線

若民眾發現有上述違法情形,得檢附具體事證,就近向所在地衛生局檢舉或以市內電話撥打菸害諮詢及檢舉服務免付費專線(0800-531531)予以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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