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什麼是緩刑?
「緩刑」顧名思義就是讓原本被告被判的刑度可以「暫緩執行」,而既然被告都被判刑了,為何還要容許他可以暫緩執行?因為立法者認為,有時候被告所涉犯的罪比較輕,且其可能是初犯,這時如果強制被告一定要入監服刑,並不一定有利於被告復歸社會,因此容許法官可以定一個2-5年的觀察期(即緩刑期間),假若被告在這個觀察期都沒有再犯,則就像沒有被判過刑一樣,好讓被告有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舉例來說:假設判決是判被告「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所代表的意思就是:被告如果在這兩年內都沒有再犯,它就不用被關,當然也沒有易科罰金的問題。
Q. 緩刑的要件?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的規定,如果法官要宣告緩刑,則必須要滿足下面三個要件才可以:
1.被判的刑度在2年以下(少年為3年以下)、或僅被判拘役或罰金。
2.沒有因為「故意」犯罪而被判有期徒刑(所以如果之前是犯「過失」傷害,還是符合這個要件的);或之前雖然因為「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但在服刑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都沒有再「故意」犯罪,而被判有期徒刑。
3.暫不執行為適當。此要件則著重在被告是否已記取教訓、知所警惕,之後沒有再犯的疑慮。
Q. 緩刑期滿的效果?
依刑法第76條前段的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白話的說,被告就是像從來沒有被判過刑一樣,故實際上就跟無罪一樣,並不會遭受任何處罰。
至於緩刑期滿後,會不會留下「前科」呢?這邊先要特別說明的是,一般我們所說的「沒有前科」,其實就是指警察機關所核發的「警察刑事證明書」上面是記載「查無犯罪紀錄」,也就是一般社會上俗稱的「良民證」。
因此,既然法律效果就像沒有被判過刑一樣,當然就不會有「前科」,而可以取得「良民證」。但要補充說明的是,也不是說該次被判過刑的紀錄,將永久被消除,司法單位還是可以透過內部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系統」去調取歷史紀錄,但這些資料一般民眾是無法直接調取,所以若有求職需求或其他考量,並不會有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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