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什麼是告訴乃論罪?
關於刑事犯罪可以區分為「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而所謂的「告訴乃論罪」,白話的說,就是這些罪名必須要有被害人(或其他得提告訴之人)提出告訴之後才可以加以論罪,否則整個偵查或審判程序將不會合法。反之,「非告訴乃論罪」就算沒有人提出告訴,檢警也是可以自行偵查、法院也可以下判決,並沒有不合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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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哪些罪是告訴乃論罪?
就大方向而言,「告訴乃論罪」通常會是犯罪較輕微的情形,但也不是一定,例如:依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竊盜罪還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
因此,要判斷哪些罪是否屬於「告訴乃論罪」還是要回到法條來看,一般會規範在該罪章的最後一條。舉例來說: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即妨害書信秘密罪),而往後看該罪章的最後一條,即刑法第319條規定:「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因此,可以得知本罪就是屬於「告訴乃論罪」。
但要特別注意的是,有些時候「非告訴乃論罪」在符合特定要件時,將會轉變為「告訴乃論罪」。例如,上面所提到的竊盜罪,雖然原則上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但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的規定,若小偷與被害人之間具有「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關係,則將轉變為「告訴乃論罪」,而這樣的概念在法律上則稱之為「相對告訴乃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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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告訴乃論罪的保鮮期?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的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因此,告訴乃論罪的保鮮期就是「六個月」,而比較特別的是,它的起算時點是從「知道誰是犯人後」才開始起算,並不是從「犯罪事實發生後」開始起算。而實務運作上,如果是過了犯罪事實後「六個月」才提告,則必須要向檢察官說明究竟是何時才知悉犯人,以確保整個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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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違反告訴期間的效果?
若已經超過告訴期間才提告,就結論而言,程序將會「不合法」,具體而言,在「偵查程序中」或「審判程序中」將會有不同的裁判結果:
如果檢察官是在偵查中發現提出告訴已超過六個月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檢察官就會下一個「不起訴處分」(也就是案件並不會再跑到法院去了);如果是進到法院後,法官才發現的話,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法官就會下一個「不受理判決」(也就是不會開庭審理就結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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