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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麼是「隱私權」?

日常生活中很常聽到「隱私權」這個權利,而所謂的「隱私權」,就是人民享有私密生活領域不受他人侵擾,及對於個人資料享有自主控制的權利。

但翻開我國的憲法可以發現,在人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中,完全找不到「隱私權」三個字,那是否就表示我們常說的「隱私權」並不受憲法所保障?對於這個問題,大法官釋字第585號及第603號解釋均曾清楚闡釋:「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因此,依憲法第22條的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隱私權即屬該條所指的「其他權利」,而受憲法所保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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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何時構成隱私權的侵害?

是否構成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則必須要先探究對方就該領域是否享有「合理的隱私期待」,若無,則並不會構成隱私權的侵害。而對方是否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必須要滿足兩個要件: 1.不受侵擾的期待已表現於外;2.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舉例來說:一般人都可以期待自己在「住處內」並不會被窺視、侵擾,而從事私密行為;且該期待社會大眾也認為是合理的,此時,即可認為一般人對於「住處內」的私密行為具備「合理的隱私期待」。

此外,要特別說明的是,大法官釋字第689號另補充,即便是在「公開場域」也可能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而受憲法隱私權的保障。例如:以GPS定位他人的行蹤,即便是在公開場合,也可能對他人構成隱私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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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公寓可否私設監視器?

關於私設監視器是否會侵害隱私權的爭議,最常發生在公寓住宅的情形,最常
爭執的位置就是「大門口」、「樓梯間」或「其他公共區域」可否裝設監視器?換言之,公寓住戶對於住宅的公共區域是否也享有「合理的隱私期待」?關於這個問題,實務上其實兩種看法都有。

有實務見解就認為,如電梯走廊是屬於住戶返家的必經之路,因此,透過監視器將可掌握同樓層住戶坐息及交友情況,故住戶對於這些區域應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001號判決參照);反之,有實務見解則採比較寬鬆的看法,認為只要沒有拍攝到「住處內」,難認已構成隱私權的侵害(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325號民事判決參照)

雖然實務上對於住戶於公寓內的「公共區域」是否亦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的問題並沒有定見,但既然是隱私權的「侵害」,則必須該私設監視器的行為也具備「不法性」才算。換言之,就算住戶對於公寓內的「公共區域」亦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進而,私設監視器將會干預到其他住戶的隱私權,但若裝設行為不具備「不法性」,亦不構成隱私權的侵害。

但私設監視器是否具備「不法性」又要如何判斷呢?對此,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541號民事判決似乎給出一個比較明確的判斷標準,此則判決認為是否具備「不法性」,應該要審酌下列三點:1.裝設監視器的目的是否正當?;2.被拍攝者是否知悉?;3.有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方式?

因此,假設有住戶在樓梯間裝設監視器,但其目的是為了要防盜,且他盡可能的將拍攝角度控制在只會拍到自宅門口,則就算認為全體住戶對於樓梯間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但最後可能也因為該住戶欠缺「不法性」而不構成隱私權的侵害。(當然,實際結果還是有賴個別法官去做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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