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什麼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當犯罪事實發生時,刑事訴訟只是在審理被告是否構成犯罪,及應該對其處以何刑,因此,若被害人欲獲得損害的填補,則必須要另外提起民事訴訟才可。
舉例來說,當行為人出於「過失」而撞傷被害人時,被害人單純提起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並不會獲得任何損害賠償,而必須要另外對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才可。
承此,刑事訴訟法上為了避免民、刑事訴訟分別在進行,而有可能造成裁判矛盾,及基於民刑紛爭一次解決的想法,而設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亦即,當被告的刑事案件遭「起訴」後,被害人即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求紛爭一次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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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何特色?
1. 免徵裁判費
當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後,必須要先依請求金額課徵裁判費,民事法院才會受理該案(裁判費約略為請求金額的1%,故請求100萬時,必須先繳納約1萬元的裁判費)。
但若被害人是選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不論請求的金額多大,都不須另外繳納裁判費,而這點也是此制度最誘人之處。
2. 耗時較長
依實務作法,法院在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通常還是會先審理刑事部分,等刑事判決出爐後,再開始審理民事部分。因此,當法院開始著手審理民事求償部分時,可能已經過了1年多。
3. 須受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拘束
原則上,刑事與民事法院乃「獨立審判」,並不受彼此判決結果的拘束(例如:縱使刑事法院認定被告確實構成「過失傷害罪」,但民事法院仍得依其認事用法,而判決被告並沒有過失,因此不用對被害人負民事賠償責任)。
但若被害人選擇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0條本文則特別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故民事求償部分,則不能與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產生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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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
1. 原告部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只要「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都可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例如:被害人死亡者,其父母、子、女及配偶均可以提起。
2. 被告部分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並不以「刑事被告」為限,只要依民法規定,可以向其求償之人均可以列為被告。
例如:被害人遭貨運司機過失撞傷時,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被害人亦可向貨運公司請求連帶賠償,故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除貨運司機外,亦可將貨運公司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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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何時及如何提起?
1. 何時提起?
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之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2. 如何提起?
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的規定,原則上要以「書面」起訴,但依刑事訴訟法第495條的規定,若原告於審判期日到庭時,亦得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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