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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生車禍事故後,受害者都可以透過汽機車強制險「交叉理賠」的方式,先獲得部分理賠,但若加害者沒有投保汽機車強制險的話,受害者是不是只能自認倒楣?

對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38條特別規定,基於使受害者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的目的,而另外設置「特別補償基金」,使受害者在此情況下,也可以獲得補償。以下就一起來認識此一制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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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特別補償基金的理賠範圍?

其理賠範圍與強制險相同,而限於「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等三種。但關於「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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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哪些情況「可以」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依照本法第40條第1項之規定,有下列情形而不能透過強制險獲得理賠時,即可以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1.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2.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3.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4.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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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哪些情況「不可以」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依照本法第40條第6項準用第28條的規定,若有下列情形,則不得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1. 故意行為所致者。
2. 從事犯罪行為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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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其它特別規定?

1. 禁止重複求償

依本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受害者所獲得之特別補償基金,視為加害者損害賠償之一部分,所以,加害者就該部分得請求在賠償範圍內扣除。

另依同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若受害者已自加害者獲得賠償時,特別補償金於補償時,將會扣除該已獲賠償之部分。

2. 特別補償基金之代位求償權

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在給付補償金額之範圍內,代位受害者行使對加害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此外,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若受害者與加害者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行使此一代位求償權之約定,且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時,特別補償基金可不受該約定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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