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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麼是強制辯護?

原則上,在一般刑事程序中,被告要不要另外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是他的個人自由,但有一個例外情形即是「強制辯護」,也就是在某些情況下,法律規定一定要有辯護人到場為被告辯護,程序才會合法,而如果被告沒有自己選任辯護人時,國家也應該主動為被告指定才可。

而為什麼要有這套制度呢?因為立法者認為在某些情況下的被告特別需要保護,例如:涉及重罪的被告(因為刑度都很重,對被告影響重大,刑罰權的發動自然應更為謹慎小心),因此,強制辯護制度即是基於「保護被告利益」的目的所發展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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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哪些情況屬強制辯護的範疇?

關於適用範圍部分,主要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及第31條之1,而在不同審理階段,所包含的情況也有所不同:

・審判階段

1. 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2.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3. 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4.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5.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6. 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但應特別注意的是,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的規定,第三審程序並不適用強制辯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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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

1. 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2.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者。
3. 羈押審查程序中之被告。

但偵查中有兩個例外,即縱使辯護人沒有在場,程序也是合法:

1. 等候律師超過4小時仍未到場。
2. 被告主動請求立即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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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違反強制辯護的效果?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7款規定,若:「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該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而其所代表的意義為:被告若不服,之後可以提起第三審上訴;若該判決已經判決確定者,亦可請檢察總長據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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