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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自然人失蹤達一定期間,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而予該自然人「推定」死亡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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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6條之規定,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但若有人失蹤,卻無其它事證足以證明該人已死亡,則會使與其有關之權利義務關係(如:繼承),一直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因此,「死亡宣告」此一制度即有其存在之必要。換言之,若該失蹤人被為「死亡宣告」,則在法律上即「推定」其已死亡,而使相關法律關係儘早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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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哪些情形可以聲請死亡宣告?

依民法第8條之規定,限於以下三種情形:

1. 失蹤滿7年。
2. 失蹤人為80歲以上,且已失蹤滿3年。
3. 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如空難),而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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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誰可以替失蹤人聲請死亡宣告?

利害關係人(如:失蹤人之配偶、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不動產共有人等等)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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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死亡宣告的效果為何?

依民法第9條規定,其效果為「推定」而非「視為」死亡,故若有其它事證可以證明該失蹤人仍生存,即可以舉反證推翻,但此推翻之效力只存在於特定當事人間。若要使推翻失蹤人已死亡之效力及於「所有人」,則應為撤銷死亡宣告裁定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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