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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檢警機關於合法拘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後,雖無搜索票,但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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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在執行搜索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的規定,原則上必須要取得「法官」所核發的搜索票才可以,即符合所謂的「令狀原則」。
但有時候犯罪之發生事出緊急,很難在當下還有時間請法官審酌並開立搜索票,因此,在刑事訴訟法內即規定一些情形,檢警機關可以在未取得搜索票的情況下,仍可以搜索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而「附帶搜索」即是一種。
刑事訴訟法之所以容許檢警機關在合法拘捕被告後,可以立即對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為「附帶搜索」,其主要目的有二:1.避免被告身懷武器攻擊執法人員;2.避免被告湮滅隨身證據。
因此,從此一目的來看,附帶搜索的範圍應該限縮在「被告伸手可及的範圍」,此時有學者就認為,條文內容許檢警機關可以附帶搜索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使用之交通工具」,文義範圍上似乎涵蓋過廣。
舉例來說:檢警機關在駕駛座合法逮補毒販,此時檢警機關可否進一步打開後車廂查看呢?若依照條文來看,似乎可行;但若依照本條的立法目的來看,檢警機關似乎不能在無搜索票的情況下,直接打開後車廂查看(因為毒販伸手根本無法觸及後車廂,而無攻擊執法人員或湮滅證據的危險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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