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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證人以文書保證其所述屬實,即為證詞真實性之程序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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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及民事訴訟中,均設有「具結」之相關規定,即證人在作證前,必須先朗讀法院給結文,以擔保其後續均據實陳述,並不會匿(隱匿)、飾(修飾)、增(增加)、減(減少)之情況,而以下即單就刑事訴訟上具結之相關規定為介紹。

Q. 誰應該具結?

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上只要是證人都應該具結,除非有下情形才不用具結:1.未滿16歲;2.具有精神障礙,而無法理解具結的意義跟效果。

而除證人外,鑑定人亦有具結義務,但鑑定人乃是本於其專業而為鑑定,並不是針對犯罪事實之所見所聞而為陳述,故其結文的內容是擔保其必公正誠實的鑑定,而與證人結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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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沒有具結的效果?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條的規定,證人或鑑定人如果沒有具結,則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即沒有證據能力,法官不能引用而作為裁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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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具結後虛偽陳述的效果?

具結後如果有虛偽陳述時,即可能構成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但也不是具結後說錯話就會構成本罪,而必須要滿足以下兩個要件才算:

1. 具有偽證故意

即明知事實並非如此卻仍虛偽陳述,因此,若因為記憶不清導致陳述與事實不一樣,並不會構成本罪。

2. 須針對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所陳述之事實是否屬重要事項,原則上只要該虛偽陳述之內容,會影響偵查或判決結果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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