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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麼是資遣費?

常常聽到雇主在解僱員工時,並沒有發資遣費給員工,而究竟「資遣費」是什麼?是否只要員工離開公司都可以請求「資遣費」嗎?簡單來說,當員工的離職具有「不可歸責性」時,雇主就應該要發給資遣費,性質上即屬對於員工的一種補償。

至於哪些是由是屬於「不可歸責於勞工」呢?依照終止勞動契約的發動主體,可以分為兩大類:

1.雇主發動:即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等規定,包括:雇主歇業、轉讓、虧損、業務緊縮⋯等等。

2.勞工發動:即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包括: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等等。

而實務上,雇主最常使用的就是第11條第5款的事由,即「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記住:這款也是屬於「不可歸責於員工」的事由!所以,雇主如滿足「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而以此為由解僱員工時,雇主也應該要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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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雇主如要資遣員工時,要踐行哪些程序?

1. 提前預告

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在下列期間為預告:

(1)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日前預告
(2) 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20日前預告
(3) 工作3年以上:30日前預告

此處要特別注意的是:預告期間雇主薪資必須照給,縱使雇主沒有遵守預告期間也是要足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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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給予謀職假

依勞基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員工於收到雇主的預告通知後,得請謀職假(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且請假期間雇主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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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給付資遣費

資遣費的計算方式,將因員工採取勞退新舊制而有不同(94年7月1日後就職均為勞退新制):

(1) 採勞退舊制者

依勞基法第17條第1項的規定計算資遣費,即: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未滿1年者,依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2) 採勞退新制者(94.7.1後就職者,均適用勞退新制)

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的規定計算資遣費,即: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的規定。

(3) 但不論採勞退舊制或新制,雇主均應在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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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於員工離職前10日,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若雇主沒有依法通報,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主管機關可開罰3-15萬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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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其它注意事項?

1. 雇主應結清工資

雇主資遣員工,法律意義上即屬「終止勞動契約」,故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規定,雇主應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而此之結清範圍,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乃包括結清該年度員工尚未休畢之特休天數。

2. 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依勞基法第19條的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含被資遣),員工可以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含離職證明書),而向雇主索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目的主要有二:1.請領失業給付;2.證明自己確實非自願離職,以作為將來請求資遣費的證據。

3. 勿簽「自願離職同意書」

而實務上,很常發生雇主為了減輕自己責任,而請員工簽立「自願離職同意書」,切記:千萬別簽署類似文件,否則一但被解釋為「自願離職」,將無法請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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