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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從舊從輕原則?
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從舊從輕原則的具體規定。
簡單來說,此原則所要處理的問題為:被告在犯罪行為後,法院裁判時,若所涉犯相關的條文有修法,則法官這時應該用犯罪行為當下的「舊法」?還是要用犯罪行為後所修正的「新法」呢?
而從上述條文可知,針對這個問題,現行法的規定為:原則上適用犯罪行為時的「舊法」(從舊),但若新修正的條文比較有利於被告則依「新法」(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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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無例子呢?
例如:在民國(下同)94年以前,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義的罰金為:「一元以上(銀元)」,而於94年修法後,罰金的定義則修正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據此,假設被告是在94年以前涉及得併科罰金的罪名,因依新法規定,其罰金計算會比較高,對被告較不利,所以還是回歸原則,即依「舊法」定義的罰金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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