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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條文中,時常會出現「推定」跟「視為」,而究竟這兩者差別在哪呢?

所謂「推定」,它的意思類似於「假設」。即指假設一定情形發生時會發生一定效果,但就該一定情形,容許當事人事後舉證推翻。

例如,民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依此條文是用「推定」一詞,所以表示:事後可以提出其他事證,以推翻二人被認定為同時死亡之狀態。

反之,若條文用語為「視為」,則不容許當事人以反證推翻。例如,民法第798條規定:「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依此,只要果實是自己掉落在鄰居所有的土地上,就會被認定鄰居取得所有權,縱事後主張果實是產出於自己所種的果樹也無法加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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